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优秀范文】

时间:2022-06-11 08:00: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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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优秀范文】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 (试行)

 为进一步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村务监督机制,加强基层民主管理,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现就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有关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 第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级民主监督机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务和经济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期举行,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中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并报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备案。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成员五人的可另设副主任一人,委员二至四人,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成员。主任一般由非村委会成员的村党组织成员或党员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集体经

 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文书、村会计(村报账员)不得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其下设机构成员。

  第三条

 原村纪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等村级各类监督机构统一整合为村务监督委员会。

  原村纪检监督小组承担的村务监督职能,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原村纪检监督小组承担的党内监督职能,由村纪检委员承担。

  第四条

 凡年满二十周岁、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本村村民,具有被推选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望、能正常履职的村民担任。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死亡、丧失行为能力、被判处刑罚、被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连续两次评为不称职等,其职务自行终止。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履职不力、任职期间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等,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应当撤销其成员资格。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因故辞职,应当书面向村党组织提出申请,并报乡镇(街道)党委备案。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因职务终止或者其他原因出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可按照原推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或者补选。

 新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任何组织或个人非经以上程序不得罢免、撤换或终止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职务。

  第六条

 上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之日起 10 日内,将印章、办公场所、办公设备、档案资料及其他事项,移交给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移交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持,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监督。

 第二章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村民委员会落实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二)监督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

  (三)监督民主理财、“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

  (四)监督村集体经济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五)监督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款物、乡村振兴资金、补助补贴资金的管理发放使用情况;

  (六)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和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人员履职尽责及廉洁自律情况;

  (七)监督村民委员会依法执行村务公开制度情况;

  (八)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正确履行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九)主动收集并认真受理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党

 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

  第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享有下列权利:

  (一)列席村“两委”联席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会议。向村干部和村民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掌握村务决策和管理执行情况;

  (二)对村务事项和村民委员会履职情况提出质询,要求村民委员会作出说明和解释。逾期不答复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可申请村党组织或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答复;

  (三)参与制定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四)围绕村务事项,结合村务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村“两委”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五)主持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人员履职情况的民主评议。

  第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和处理问题;

  (二)认真完成村党组织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监督的事项;

  (三)向村党组织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履行职责情况,自觉接受民主评议;

  (四)支持村“两委”工作,不干预村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带头廉洁自律,遵守村规民约。

 第三章监督内容和工作程序

  第十条

 监督民主决策。监督村务是否按照民主的程序进行决策,及时纠正违反决策程序的行为。对应当依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而村民委员会不组织召集或擅自作出决定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村党组织、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反映,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

  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监督村务公开。监督村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

  对公开事项存有疑义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在 10 日内予以答复和处理,处理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

  村民委员会未按时答复并处理,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村党组织、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反映,督促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

 监督村集体“三资”管理。对财务支出事项进行审查,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的票据,乡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或“三资”服务中心不得入账。对有争议的票据,村务监督委员会可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集体投资经营情况和集体土地、房

 屋、山林等资产、资源处置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对土地征收征用、土地流转等土地管理使用政策执行和农村宅基地的分配情况等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监督村工程建设项目。对工程从立项、招投标、质量验收到资金预决算及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监督。主要监督项目立项是否科学、民主;是否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有无随意变更工程设计;工程建设质量是否合格(可委托专业机构验收);资金管理和支付是否规范等。

  对项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及时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反映。若发现有村干部违规违纪的,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及时向村党组织和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反映,并协助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施监督时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收集意见。根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事项,围绕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或根据上级要求,通过上门走访、个别约谈、议事日、民主会商等形式广泛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确定监督事项。

  (二)调查研究。围绕监督事项开展调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查阅、收集有关资料。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及时将工作建议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

  (三)监督落实。根据调查结果,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督促村民委员会落实到位。

  (四)通报反馈。通过公开栏、召开会议、个别反馈等形式及时公布监督结果,对村民的询问质疑作出答复。

  第四章工作制度和有关保障

  第二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一)工作例会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例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所作决定应当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村级财务开支或其他重大村级事务上意见不一致时,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一个月内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定。

  (二)工作报告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向村党组织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

  (三)工作公开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各项监督事务应当按月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全面公开。

  (四)工作考评制度。在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可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民主评议一并进行,结果应当向全体村民公布。

  (五)工作台账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次开展工作情况,都应认真如实记录,以备查阅。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台账列入村务档案。

  第二十条

 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村“两委”应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提供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村务监督委员会悬挂标牌,名称统一为:××县(市、区)××乡(镇、街)××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标牌颜色、样式、大小与村民委员会标牌制式相同。

 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的样式、制发、使用、保管、追责等参照村民委员会印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实绩,从村集体收入中给予适当补贴。补贴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县级民政、组织等部门应当指导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乡镇(街道)应当制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提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履职能力。

  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应当根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考核情况,对工作业绩突出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给予一定奖励或补助。

  第二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受到无理阻挠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或者其成员受到打击报复的,可向村党组织、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反映情况,村党组织、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应及时协调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各地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省民政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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