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党组织选举细则

时间:2022-08-24 19:25:04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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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党组织选举细则

 

 公司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设立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是党的基层组织,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三条

 换届的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要排列 替 届次。大会累计排列称作“ 替 次”。

 选举产生的委员会 替 ,累计排列称作“届”。如 替 :中共公司××厂(公司)

 替 第×次代表大会;换届选举 替 的党代表大会由大会选出的 替 主席团主持;召开党员大会 替 的由上届委员会主持。在委 替 员会任期内每年召开的党员 替 大会或党代表会议不排届次 替 ,不设主席团,由同级党的 替 委员会主持。

 第四条

 建 替 立新的党的基层组织,应报 替 上级党组织批准。被批准成 替 立的党的基层组织在批文下 替 发后 6 个月内,要积极创造 替 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召开 替 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 替选举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 替 总支部委员会)。如条件不 替 成熟确需推迟的,须报请上 替 级党组织批准。

 第五条

 替 党的基层组织所在单位变更 替 名称,不论党的基层组织隶 替 属关系、管理范围、职责权 替 限是否发生变化,都应按照 替 党章规定,根据企业的规模 替 、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经 替 上级党组织批准及时改建或 替 重新组建党的基层委员会( 替 总支部委员会);都应召开 替 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 替 举产生新的党的基层委员会 替 (总支部委员会),其党员 替 代表大会的次数和它所产生 替 的委员会届数,均应重新排 替 列。

 第六条正式党员有表 替 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替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 替 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 替 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 替 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 替 举权。

 第七条

 选举应尊 替 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 替 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 替 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替 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 替 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凡出现 替 违反选举规定的现象,必须 替 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 替 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 替 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 替 予党纪处分。

 第二章

 大 替 会的筹备 第八条

 换届选 替 举的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 替 会),会前应做如下准备工 替 作:

 1、在党委(总支)任 替 期届满之前(一般提前 3 个 替 月)召开党委会或书记办公 替 会,讨论决定召开大会的有 替 关事宜。

 2、向上级党委上 替 报《关于召开中共公司×× 替 厂(公司)第×次代表大会 替 (党员大会)的请示》,内 替 容包括:召开会议的时间、 替 指导思想、大会议程、大会 替 筹备领导小组成员、党员总 替 数、代表名额、代表构成比 替 例和差额比例;党委委员, 替 差额比例及选举办法。

 3、 替 成立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 替 。

 4、根据上级党委的批复 替 意见发出关于选举党员代表 替 大会代表的通知;指导所属 替 基层党组织按规定程序选举 替 产生出席大会的代表;审查 替 代表资格。

 5、起草党委工 替 作报告,上报上级党委办公 替 厅审核。

 6、起草党风和反 替 腐倡廉工作报告,上报公司 替 纪检组审核。

 7、根据上级 替 党委批复的党的委员会委员 替 人数,向上级党委上报《关 替 于中共公司××厂(公司)

 替 第×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 替 备人选的请示》,内容包括 替 :党的委员会委员、书记候 替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及个人简 替 历。

 8、接到上级党委对候 替 选人的批复后,发出召开大 替 会的通知。

 第三章

 代表 替 的选举 第九条

 党员代表 替 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 替 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 替 意志。党员在200 人以上 替 (含 200 人)的单位应召 替 开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在 199 替 人以下的单位,一般应 替召开党员大会。召开党员代 替 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一般应 替 掌握在党员总数的 20—25% 替 左右,最多不超 200 替 名。按规定应召开党员大会 替 的单位,经请示上级党委同 替 意,也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 替 会。

 第十条

 代表应注意 替 先进性和广泛性。厂矿、公 替 司党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各 替 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占 40% 替 左右,专业技术人员应占 2 替 5%左右,工人应占 35% 替 左右。

 科研院校党代表大会 替 的代表中,各级领导干部一 替 般应占 35%左右,各类专 替 业技术人员应占 55%左右 替 ,行政、服务人员占 10% 替 左右。

 代表中,各类先进人 替 物、妇女、少数民族职工可 替 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替 凡有集体工党员的单位,要 替 根据集体工党员占党员总数 替 的比例,安排适当的代表。

 替

 第十一条

 参加党代表大 替 会的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 替 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 替 的 20%。代表产生的程序 替 是:

 1、由召开党代表大会 替 的党委(总支),把代表名 替 额分配到基层党支部(总支 替 )。

 2、基层党支部(总支 替 )按照分配的名额,组织党 替 员充分酝酿,根据多数党员 替 的意见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 替 名单。

 3、预备名单报所在 替 单位党委(总支)初审同意 替 。

 4、基层党支部(总支)

 替 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代 替 会代表。

 第十二条

 上届 替 党的委员会组织成立代表资 替 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 替 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替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 膛 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哲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 哲 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 哲 查情况。经审议通过后的代 哲 表,获正式资格。

 第十三条 哲

  由于代表名额的限制和 哲 其他原因,有些党员负责同 哲 志及其他党员,不能被选为 哲 代表大会的代表,可根据单 哲 位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 哲 设一定数量的列席代表。列 哲 席代表的提名范围:

 1、不 哲 是代表的上届党委委员和同 哲 级行政党员领导干部。

 2、 哲 没有代表的党支部、科室负 哲 责人。

 3、不是代表,拟提 哲 名为新一届党的委员会委员 哲 。

 4、不是代表的党内部分 哲 老同志。列席代表由上届党 哲 的委员会提名,大会主席团 哲 讨论决定。列席代表在代表 哲 大会上有发言权、被选举权 哲 ,没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 哲 四章

 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 哲 四条

 公司下属单位党委 哲 (总支)不设常委会。委员 哲 会一般由 5 人或 7 人组成, 哲 党员人数在 500 人(含 5 哲 00 人)的党的委员会由 7 哲 人组成。党的委员会设书记 哲 1 人,副书记根据单位情况 哲 确定。

 第十五条

 公司所 哲 属党的基层委员会产生程序 哲 是:

 1、上届党的委员会召 哲 开党委会,根据所辖多数支 哲 部(总支)和多数党员的意 哲 见,集体研究决定候选人预 哲 备人选。委员候选人预备人 哲 选为应选人数的 20%,一 哲 般为 1 名。

 2、按照干部管 哲 理权限,报上级党委审批。

 哲

 3、提交大会主席团审议, 哲 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 哲 (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 哲 代表的意见确定。不设大会 哲 主席团的提交大会各组酝酿 哲 讨论,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 哲 定。

 4、提交党员代表大会 哲 (党员大会)进行选举。选 哲 举时,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 哲 人数的20%。

 5、候选人 哲 不限于本次代表大会的代表 哲 。

 6、在党代表大会(党员 哲 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 哲 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 哲 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 哲 责人。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 哲 出缺,要及时提出增补委员 哲 的人选报告,报上级党委审 哲 批后,召开党员代表会议或 哲 党员大会进行补选。

 第十六 哲 条

 换届选举的党员代表 哲 大会设主席团。主席团成员 哲 由上届党的委员会从代表中 哲提名,经代表酝酿讨论确定 哲 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预备 哲 会举手表决通过。大会设秘 哲 书长一人,由上届党的委员 哲 会提名,在大会预备会上举 哲 手表决通过。大会执行主席 哲 分别由大会主席团成员轮流 哲 担任。大会主席团必须贯彻 哲 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有关会 哲 议的重大问题,都要经过主 哲 席团会议决定。

 大会主席团 哲 的任务是:

 1、按照大会议 哲 程主持大会; 2、组织讨论 哲 大会的报告; 3、主持大会 哲 的选举工作; 4、保证大会 哲 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哲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 哲 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 哲 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 哲 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选 哲 举分两种形式:一种是直接 哲 采用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差 哲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 哲 一种是先用差额选举办法进 哲 行预选,确定候选人名单后 哲 进行等额正式选举。实行差 哲 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 哲 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的, 哲 方可列为候选人。预备党员 哲 、受留党察看处分且未恢复 哲 权利的党员、持临时组织关 哲 系的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 哲 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八条 哲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 哲 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 哲 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因 哲 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 哲 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哲 。

 第十九条

 选举前,大 哲 会主席团(召开党员大会的 哲 党的委员会)应将候选人自 哲 然情况、简历、工作实绩向 哲 选举人作实事求是的介绍, 哲 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 哲 负责的答复。

 第二十条

 哲 选举设总监票人一名,监票 哲 人若干名。总监票人、监票 哲 人由各代表团(组)从不是 哲 候选人的代表中推选。总监 哲 票人由大会主席团(召开党 哲 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 哲 )提名。总监票人、监票人 哲 经大会举手表决通过。在大 哲 会执行主席(召开党员大会 哲 的由主持大会的委员)的领 哲 导下,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 哲 行监督。选举计票人若干名 哲 ,计票人由大会主席团(召 哲 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 哲 员会)从工作人员中指定, 哲 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哲

 第二十一条

 党员代表大 哲 会(党员大会)选举工作的 哲 程序:

 1、大会执行主席( 哲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主持会议 哲 的委员)报告出席会议人数 哲 ,说明本次会议应到人数、 哲 实到人数,实到人数超过应 哲 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 哲 有效。

 2、宣布选举任务。

 哲 党的委员会应选人数和候选 哲 人名单,介绍候选人简历。

 哲

 3、通过大会选举办法。

 4 哲 、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名 哲 单;宣布计票人。

 5、由监 哲 票人清点到会人数,宣布代 哲 表出席情况。

 6、由监票人 哲 分发选票;总监票人说明填 哲 写选票的方法和应注意的事 哲 项。

 7、由监票人检查和加 哲 封票箱。

 8、投票。总监票 哲 人、监票人、大会主席团成 哲 员、党员代表或党员依次投 哲 票。

 9、监票人清点选票。

 哲 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发出和 哲 收回选票数。收回选票等于 哲 或少于发出选票数,选举有 哲 效。多于所发选票,选举无 哲 效,应重新选举。

 10、如 哲 投票有效,计票工作人员到 哲 指定地点在监票人监督下计 哲 票。

 11、由总监票人在记 哲 票结果单上签字,并按得票 哲 多少为序向大会主席团(召 哲 开党员大会的向上届委员会 哲 )报告计票结果后,向大会 哲 进行公布。

 12、由大会主 哲 持人按当选者的姓氏笔划为 哲 序,向大会报告新产生的委 哲 员会名单。

 第二十二条

 哲 选举应准备两套选票(一套 哲 备用)。每张选票所选人数 哲 ,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 哲 的选票有效,多于规定应选 哲 人数的选票无效。被选举人 哲 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 哲 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 哲 当选。当选人数多于应选名 哲 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 哲 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 哲 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 哲 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哲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 哲 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 哲 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 哲 少名额不再选举。

 第五章 哲 党委书记、副书记的选举 哲

  第二十三条

 新产生的党 哲 的委员会的第一次全委会, 哲 应由大会最后一次主席团会 哲 议(召开党员大会的上届委 哲 员会)决定各委托一名新当 哲 选的党委委员主持。选举书 哲 记、副书记时,从不是书记 哲 、副书记候选人的委员中推 哲 选监票人,经全体委员举手 哲 表决通过。计票人从工作人 哲 员中指定。监票人负责对选 哲 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 哲 十四条

 基层党的委员会 哲 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程序 哲 :

 1、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提 哲 出候选人预备人选。

 2、报 哲 上级党委审批同意。

 3、在 哲 新当选的第一次党委全委会 哲 上等额选举产生党委书记、 哲 副书记。

 4、报上级党委审 哲 批。

 第二十五条

 党的委 哲 员会的第一次全委会闭会后 哲 ,要向上级党委报告大会选 哲 举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党 哲 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召开 哲 情况和选举情况;需报上级 哲 党委批准或备案的党的委员 哲 会委员名单;需报上级党委 哲 批准的党的委员会书记、副 哲 书记名单。

 第六章

 党支 哲 部委员会的改选 第二十六条 哲

  基层支部(总支)每届 哲 任期两年或三年,委员会一 哲 般由三到五人组成,党员在 哲 三名以上、七名以下的支部 哲 一般不设支委会,只设书记 哲 或副书记一人,任期届满应 哲 按期改选。

 第二十七条

 哲 基层支部(总支)委员会的 哲 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 哲 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报 哲 上级党组织同意后,在党员 哲 大会上进行选举产生。

 第二 哲 十八条

 到会党员超过有 哲 选举权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 哲 ,会议有效。选举实行无记 哲 名投票直接差额选举。被选 哲 举人获得的赞成票,必须超 哲 过实到会有选举权党员的半 哲 数以上始得当选。当选人数 哲 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 哲 者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 哲 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 哲 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 哲 票多的当选。

 第二十九条

 哲 基层支部(总支)书记、 哲 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 哲 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 哲 织审查同意后,在新一届委 哲 员会上进行改选,不设委员 哲 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 哲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 哲 ,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 哲 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 哲 进行改选。

 第三十条

 基 哲 层党组织选举工作实行分级 哲 管理,公司党委负责管理直 哲 属党委(总支)的选举工作 哲 ;公司直属党委(总支)负 哲 责管理所属党委(总支)的 哲 选举工作;各基层单位党委 哲 (总支)负责管理所属支部 哲 (总支)的选举工作。公司 哲 直属党委(总支)每年应将 哲 所属党委(总支)的换届选 哲 举情况报公司党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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