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操作方法

时间:2022-08-26 13:40:05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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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操作方法

 

 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操作方法 刘志慧 ——兼谈律师在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中的作用 一、 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的原则与目标 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是当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也是适应我国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基本原则与目标是:

 既要因地制宜, 又要大胆创新; 既要有利于经济发展, 又要有利于社会稳定; 既要切实维护职工利益, 又要保证改制后企业的健康发展; 既要调动在职职工的积极性, 又要妥善安置分流人员、 离退休人员。

 为保证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顺利进行, 各方主体应做到统一认识、 规范运作, 同时应充分重视专业中介机构在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

 二、 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操作程序 (一)

 政策宣讲 事业单位改制关系职工切身利益, 而职工往往对政策不了解或理解存在偏差, 或对改制心存顾虑, 而统一单位职工对改制的认识、 调动职工积极性对改制顺利进行是非常必要的。

 各地在开展事业单位改革的过程中大都发布了一系列专门性文件并成立了事业单位改革办公室, 拟改制的事业单位应与有关专门机构沟通并深入理解有关政策, 在制定改制方案前向职工(包括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进行充分的政策宣讲和动员, 并听取职工意见、 稳定职工情绪、 消除职工顾虑以保证改制的顺利进行。

  (二)

 清产核资、 审计评估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清产核资、 审计评估、 界定核准、 公告公示。

 清产核资是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也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 在有些地方的事业单位改革中就出现了诸如少列资产、 漏列资产、 多列成本等问题, 所以应由有关部门选任依法成立并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单位的资产情况进行审计、 评估。

 在这一过程中, 对国有资产该认定的要认定, 该剥离的要剥离, 该核销的要核销; 产权界定、 资产处置方案等, 要上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核准。

 经有关部门核准的产权界定及清产核资情况应当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

  (三)

 制定改制方案 单位拟定改制转企方案, 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报主管部门同意, 并由单位主管部门转报事业单位改革办公室, 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制定改制方案应遵循事业单位改制的原则和目标, 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选择转企后企业组织形式, 处理单位债权债务, 妥善安置职工,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 应当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对职工安置补偿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批。

  改制方案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单位基本概况, 包括资产、 债务、 担保情况、 人员、 经营方式、 经营状况、 市场和发展趋势等; 改制转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改制转企方式, 包括产权制度的改革形式、 资产处置、 人员安置办法等; 企业发展目标和今后三年经营状况预测; 实施步骤、 时间部署和组织领导。

  事业单位改制应从实际出发, 结合单位特点采取多种改制形式。

 资产规模大、 经营业绩好、 有发展潜力的,一般改制为股权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 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小型的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一般改制为合伙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 规模相当小、 数量特别多的, 可采取兼并重组、 租赁出售等多种形式经营; 对个别无法正常运作的事业单位, 一般可采取撤销、 歇业、 人员分流的办法。

  事业单位改制人员安置方案不仅应明确在职职工人事关系的处理及劳动关系的确立, 还要明确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要结合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予以妥善安置。

 对于在职职工应采取自愿、 灵活的原则, 按照《劳动合同法》 和相关法规的规定, 对于自愿与改制后成立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办理各种社会保险; 对于不能适应新企业发展需要或自愿另谋职业的职工不签订劳动合同, 对其给予一次性安置补偿。

 (四)

 实施改制方案 这一阶段的主要事项包括资产处置、 人员安置、 按照改制方案确定的改制形式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企业。

 1、 资产处置 事业单位改制中的国有资产转让, 应当参照国务院财政部、 国资委联合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办理, 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改制单位转让国有资产, 要委托产权交易机构, 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或与改制单位业务相关联的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发布公告, 广泛征集受让方并根据转让标的具体情况采取公开拍卖或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经公开方式确认受让方后, 依法与受让方签订相应资产转让协议, 并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交付标的物。

  2、 人员安置 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 在职职工原则上由转制后的企业接收, 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确立劳动关系, 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职工工龄连续计算, 退休时按企业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

 转制前未纳入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 职工按规定计算的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转制前已纳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移交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单位或职工欠缴养老保险费的, 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缴, 未能足额补缴的不视同缴费年限。

  事业单位中未聘人员由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 在单位或行业系统内采取多种方式给予妥善安置。

 可允许实行单位内部待聘制度, 待聘期限不超过2年, 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待聘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工资福利待遇由单位自主确定, 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待聘期满仍未竞聘上岗的, 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 进入人才或劳动力市场自谋职业, 人事档案按有关规定实行代理, 并可到当地失业登记机构登记失业, 已参加失业保险的, 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未聘人员辞职从事民营经济或自谋职业的, 可参照国家有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从事民营经济的优惠政策, 按照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辞职补助金。

 辞职职工应按企业的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到达退休年龄时, 按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改制转企时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 本人申请内部退养的, 经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 可以按照事业单位待遇办理内部退养。

 离退休人员改制转企后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

 其中属财政拨款或财政补贴事业单位的, 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拨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属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 所需经费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

 筹基金解决,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3、 企业设立 事业单位改制为公司的, 应按照《公司法》 和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自营业执照上登记日期之日起公司成立。

 三、 律师在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中的作用 律师作为专业法律人员, 在事业单位改制的整个过程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1、 律师在政策宣讲中的作用 事业单位改制涉及到国有资产管理、 劳动人事、 公司法、 物权法等多方面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律师作为专业法律人员, 其知识结构和相关经验有助于保证改制政策宣讲时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同时, 律师作为中介机构人员, 对改制政策的宣讲及对有关问题的解答更容易被职工接受。

  2、 律师在改制方案制定中的作用 律师可协助拟改制单位拟定改制方案, 尤其是对于改制方案中的债权债务处理、 改制方式选择、 人员安置等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对诸如债权担保、 时效问题提示法律风险, 对改制方式选择和股权结构设置提供可行性意见, 对人员安置提供劳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知识支持和法律建议。

 律师协助制定改制方案有利于保证各方案设计的合法性, 并为顺利实施改制方案提供保障。

  3、 律师在改制方案实施中的作用 在实施改制方案过程中, 律师可就资产处置、 产权交易等行为出具法律意见书, 确保资产转让的合法性。律师可参与起草劳动合同、 起草安置补偿协议等文书。

 可起草有关企业设立的文书如投资协议、 公司章程等, 可接受委托办理企业设立登记事宜, 也可根据委托开展尽职调查、 律师见证等工作。

 律师对改制方案实施的各个环节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意见能最大限度保证方案实施的合法性、 降低法律风险和实施成本。

  【作者系德衡律师集团(济南)事务所合伙人, 济南事务所法律顾问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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