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完整文档)

时间:2022-08-26 17:00:06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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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完整文档)

 

 关业业饷编岗全区机事位“吃空等”、 在治理工作方案 不在、

 编员问 问问问外聘用人 为认真贯彻落实《严格机构编制管理和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规定》(湘办〔2013〕 39号)

 和《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在编不在岗、 编外聘用人员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益人社发〔2014〕 51号)

 精神, 加强财政供养人员资金管理, 严肃编制、人事工作纪律, 特制定本方案。

 一、 目标任务 通过专项治理, 澄清财政供养人员底数, 杜绝“吃空饷” 等妨碍社会公平正义的现象, 进一步规范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 工资管理, 促进依法行政、 转变机关作风。

 二、 治理内容 (一)“吃空饷” 治理内容:

 停薪留职继续领取工资的; 虚报人员骗取财政资金的; 已故继续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的; 受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按规定应取消工资待遇而未取消的; 辞职、 辞退后继续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的; 以其它形式违规领取财政工资及津贴的。

 (二)

 在编不在岗治理内容:

 擅自离岗; 违规长期借调不在岗; 退线不在岗; 无医疗机构证明及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病退病休离岗。

 (三)

 机关事业单位大量聘用编外人员。

  三、 组织领导 根据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和工作需要, 区委、 区管委决定成立大通湖区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 在编不在岗、 编外聘用人员等问题清理工作协调小组, 由区委党群部部长负总责,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 区纪委、 区委党群部、 区监察局、 区计划财政局、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负责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 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具体负责财政供养“吃空饷”、在编不在岗、 编外聘用人员等问题的清理、 汇总及处理等具体业务工作, 办公室地点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 处理办法 (一)

 对“吃空饷” 的人员于2014年11月 起停发工资(含津补贴或绩效工资), 同时不负担其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 已违规领取工资的, 责成用人单位予以追回并上缴财政。在10月 30日前单位仍未按要求进行清理的, 区财政将按未清理的人数核减单位的财政预算拨付资金。

 (二)

 对停薪留职未领取工资的人员, 原则上要求在2014年10月 底回原单位上班, 逾期未回单位上班的, 单位不负担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

 今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严禁办理任何形式的停薪留职。

 (三)

 对被长期借调到区外的人员(借用时间长达一年以上),

 由原单位通知其本人办理调动手续, 现工作单位暂无法办理调动手续的, 责令其2014年10月 底回原单位上班。

 逾期未回单位上班的, 单位停发工资及相关待遇, 且不负担其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

 (四)

 对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离岗人员, 由原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和上级有关规定, 在2014年10月 底之前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 办理辞退手续, 主管部门报区编制办注销其编制, 其人事档案移交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中心管理。

 (五)

 对退线不在岗人员, 由原单位通知其在2014年10月 底回单位上班。

 (六)

 对病退人员的处理办法:

 根据《湖南省国家公务员退(离)

 休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发〔1996〕 63号)

 与《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 (离)

 休、 退职管理实施意见》 (湘人发 〔1996〕107号)

 精神, 因病、 因工致残, 且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应经任免机关批准, 由所在单位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局呈报, 符合条件的, 办理病退或工伤退休审批手续。

 没有经过批准且未办理手续的, 由用人单位停发其病退待遇, 并责令其上班。

 (七)

 对病休人员的处理办法:

 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 52号)

 精神, 需病休的工作人员,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和其主管部门同意, 并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 病假期间相应享受以下工资待遇:(1)

 病假在两个月 内的, 工资照发;(2)

 超过两个月 的, 从

 第三个月 起按下列标准发工资:

 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 发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工资照发。(3)

 病假超过六个月 的, 从第七个月 起按下列标准发工资:

 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 发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发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未经医疗机构证明且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 由单位通知其限期内返岗, 逾期不返岗者, 停发工资, 且不负担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并报编制办销编。

 (八)

 对全区临聘人员采取“敞开出口、 堵住入口、 逐步清退” 的措施。

 从2014年3月 26号起, 全区各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再新进一名临聘人员, 凡新进临聘人员的, 将追究相关单位党委(组)

 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 责任与纪律要求 (一)

 有关单位要根据以上处理意见迅速研究予以落实, 并将整治处理情况的有关表格和书面材料于10月 30日 之前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综合办, 各单位要对本单位“吃空饷”、 在编不在岗和编外聘用人员进行公示, 没有“吃空饷” 等人员的单位实行“零报告”。

 逾期不报的, 提请区委、 区管委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二)

 设立举报电话0737-5661119, 在各单位自查上报之后,仍有瞒报、 漏报、 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经举报查证属实的, 提请区委、 区管委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三)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

 会同区清理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进行指导、 协调与督查。

 用人单位党委(组)

 主要负责人对本次治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各单位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自查后仍然发现有 “吃空饷” 等情况未报的,提请区委、 区管委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四)

 对“吃空饷” 等人员不配合清理工作的, 要对其严肃批评教育; 发生打击报复行为的, 视情节从严处理,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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