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内民主,提高党内监督效力(完整)

时间:2022-08-28 18:00:08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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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内民主,提高党内监督效力(完整)

 

 发展党内民主 提高党内监督效力 汪峰 在我国, 中国共产党不仅是执政党而且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是领导党; 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这种不同于其他国家执政党执政的特点决定了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必然具有特殊性。而党内监督效力的提高, 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 保证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的贯彻、 防止党员干部滥用权力、实践“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都具有极为重要意义。

 一、 制约党内监督效力的主要因素—党内民主发展不充分 ( 一)

 党员 民主意识不强, 监督观念淡薄

  1、 党员 民主意识缺乏的主要表现 ( 1)

 党员 参与党内事务积极性、 主动性不够。“罗伯特. 达尔在总结心理变量对政治参与的影响中阐述了这样两种现象:

 第一、 对报酬的估量。

 如果一个公民认为介入政治得到的报酬低于从事其他活动之所得时, 他就不可能介入政治; 第二、 对自己能力的判断, 认为自己的行动不能有效地影响政治结果, 即对自己信心不足的人。”1 而这两种现象在我们部分党员中也不同程度的存在。

 少数党员认为“市场经济就是利益经济” , 抱着“无利的事不做、无名的事不干” 的想法, 思考问题往往从本位主义出发, 以自我为中心, 对参与党内事务缺乏热情; 还有一部分党员认为自己在党内可有可无, 看不到自己的价值所在, 不思考或者不敢思考问题, 思想僵化、 唯书唯上、 不能主动关心党的大政方针政策, 在是非原则面前“睁一只眼, 闭一只眼”, 这都与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是不相称的。

 ( 2)

 唯领导意见是从, 甚至搞个人崇拜。

 有些党员对上级的指示盲目服从, 对领导爱吹不爱批, 不分是非, 一味逢迎, 或者是明知不对, 忍让克制, 委曲求全; 党内民主生活会上,批评与自我批评较难开展, 而表扬与自我表扬似乎成了某种“时尚”, 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哲保身、 当老好人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

 ( 3)

 轻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使民主选举有时流于形式。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党员民主权利的核心。

 党员权利的神圣性是通过选举所维系起来的各种组织之间、 组织和党员之间以及领导干部和党员群众之间自然形成了制度性的监督关系。

 但现实生活中, 我们不少党员特别是有些基层党员在行使选举权时, 只看上级组织(或领导)

 是什么意见, 简单举手通过或是随意填写选票了事。

 没有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 体现自己的意志, 使党内选举存在流于形式的现象。

  2. 、 党员 民主意识缺乏导致监督意识不强, 监督观念淡薄

 ( 1)

 由于党员 领导干部民主意识缺乏, 使某些领导干部不接受监督。

 党员领导干部无论其职务高低、 无论从事何种工作, 都是党的一分子, 都要无一例外地接受监督, 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 但某些党员领导干部由于民主意识缺乏, 习惯于居高临下监督别人, 而不愿受制度的约束或者接受别人的监督。

 主要表现为两种心态:

 第一、 特权心态。

 认为自己是领导干部, 只能指挥别人, 没有自己还要受监督的意识; 第二、 人生价值观扭曲。

 部分党的领导干部还存在小农意识, 形形色色的人治思想、 特权思想、 官本位思想和等级观念。

  ( 2)

 由于党员 民主意识缺乏, 使监督主体缺乏主动监督意识。

 党员缺乏民主意识, 就会导致他们对党员角色的自我意识和认同不深, 缺乏应有的政治责任感, 其直接后果就是党员对党内事务甚至不良现象不闻不问、 漠不关心。

 一些党组织班子成员对监督干部尤其是“一把手” 还存在畏难情绪和心理。

 他们怕批评的话多了, 会得罪领导影响自己的前途, 因而在思想上不想监督, 行动上不敢大胆监督, 于是明知不对少说为佳。

 这些都影响了党内监督效力的提高。

 (二) 党员 民主权利保障不充分, 制约了 党员 监督权利的行使 1、 党员 知情权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知情权是党员在党内应有的起码的也是最基本的权利。

 不知情, 其它所有权利都无从谈起。

 但在党的实际生活中, 很多党员对党内事务特别是领导机关的决策活动知之甚少。

 很多党的方针政策、 决议、 指示, 广大党员往往是从公开的媒体了解到的, 事先并不知情。

 人事问题就更是如此了。

 2、 表决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时存在流于形式的现象 表决权、 选举和被选举权是党章规定党员享有的基本权利。

 这实际上指的是广大党员对党内的“事”(表决)

 和“人”(选举和被选举)

 的参与决定权。

 但是, 我们应当看到这两个方面在现实生活中, 还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有的地方和单位由于没有充分尊重党员的表决权, 存在唯上决策、 独断决策、 情绪决策和经验决策等现象, 从而导致决策失误现象的发生。

 就后者来说, 作为实现党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选举制度仍不健全、 不完善, 具体表现为:

 直接选举范围比较小; 选举产生的干部在任期内频繁调动; 候选人提名制度存在着缺陷; 在差额选举中搞“陪选”, 把差额实际上变成等额或变相等额等等。

 这些现象都直接影响到党员选举权、 被选举权利的保障和党内监督效力的提高。

 3、 党员 的揭发、 检举、 控告权利保障不充分 党员的揭发、 检举控告权利是党员在党内拥有一项重要监督权利。

 党员这种权利的行使, 是党内有效监督的内在基础和源泉。

 但我们同时也必须看到, 在现实生活中, 党员的揭

 发、 检举、 控告和申诉权利在实施中还是遇到较大的阻力, 一些党员因揭发、 检举而遭受打击报复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对待别人对自己的批评, 本来自己有问题却不允许别人碰, 谁碰就找谁算帐; 有的领导干部对揭发、 检举自己的人不提拔、 不重用, 甚至在工作中百般刁难, 采取打击报复等手段加以迫害。

 如果这种现象得不到纠正, 谁还敢行使监督权?

 ( 三)

 党内民主制度功能没有有效落实 1、 党的代表大会的“最高决策” 和“最高监督” 地位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 加强党内监督制约机制建设, 首先是要充分落实党的代表大会的 “最高监督”地位作用,充分发挥代表大会的监督职能。

 但目前, 党的代表大会对由它产生的党委会监督不力。

 按照现行党章规定,“党的各级党委会向同级的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的代表大会在听取和审查党委会的报告时, 可以通过批评、 建议等方式, 对党委会实行监督和制约。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 每届党的代表大会在选举产生党委会之后便不再开会。

 由于党的代表大会权力的充分行使、 作用的有效发挥离不开一定的会议形式, 因而不开会就不可能听取和审查由它选举产生的党委会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实施监督。

 应当说这种状况与代表大会的职能、 地位是不相称的。

 2、 党委内部的监督质量不高 集体领导制度是防止个人包办和个人专断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是以党内民主形式实现有效的自我监督。

 实践证明, 我们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在贯彻、 执行中总的情况是好的, 重大决策基本能够做到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但在局部地区和一些单位, 部分领导干部却以集体领导之名行个人专断之实, 从而导致党委内部的监督质量不高。

 3、 从具体党内监督制度来看 2003 年 12 月中共中央颁布《党内监督条例》 专门设置了“监督制度” 一章。

 它对于推进党内监督规范化、 科学化、 制度化, 保证党内监督健康有序、 富有成效地开展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但这些具体制度在贯彻、 落实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从而出现了监督条款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和文件中, “贴在墙上、 挂在嘴上”, 落实不到行动上的现象 。

 比如, 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 述职述廉会上回避问题、 文过饰非; 对党员群众的信访没有及时调查处理等现象。

 这些问题的存在也同样影响了党内监督效力的提高。

 正是由于以上种种问题的存在, 导致我们党内不可避免出现大量的“虚假监督”、“拒绝监督” 和“弱势监督”。

 有些地方和单位出现“三基本” 现象, 即事前基本没有监督, 事中缺乏监督, 事后基本不是监督。

 二、 发展党内民主, 提高党内监督效力 ( 一)

 培养党员 民主意识是提高党内监督效力的前提条件 1、 加强教育、 宣传的力度以提高党员 民主意识 党员民主意识的增强离不开教育和宣传, 特别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 要充分利用多种手段、 多种途径加大党内民主宣传的力度。

 使他们认识到“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 从而彻底摒弃封建家长制、 等级观念、 盲目服从等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

 使党员主动去了解党内事务, 积极参与党内重大事务的讨论, 严肃认真地选举党的代表和党的领导人, 敢于同党内一切腐败现象作斗争。

 从而解决“不敢监督” 和“不会监督” 的问题。

 2、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促进党员 民主意识的发展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催生民主意识起极为重要的作用。

 因此, 在改革开放的今天, 要求我们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努力创造条件促进党员民主意识的提高, 从而使党内民主的发展和党员民主意识的提高与改革开放、 现代化建设形成更为密切的互动促进关系。

 ( 二)

 保障党员 民主权利是提高党内监督效力的重要保证 1、 保障党员 的知情权 ( 1)

 建立规范有效的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

 信息通报是任何组织运作都不可缺少的重要机制。

 党是一个政治性组织, 承担领导和执政的重任, 保持组织内的信息畅通对党的健康发展是极为重要的。

 而党内通报实际上构成了党内信息沟通和情况交流的网络体系, 而“这种网络体系的实际运作, 不仅有信息和情况沟通的功能, 而且具有党内教育和党内监督的功能”2。

 ( 2)

 健全党务公开制度。

 要使广大党员的知情权得到充分保障, 就必须实行党务公开, 除必须保密的之外, 凡是可以公开的党务工作内容, 都必须在党内公开, 通过党务公开, 拓展普通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 让普通党员积极参与党务工作。

 从而发挥多种途径使广大党员的知情权得到充分的保障。

 2、 保障党员 参加会议和会议决策中的表决权 ( 1)

 定期召开党的会议, 积极创造条件以保障党员参加会议的权利 定期召开会议, 是党员民主权利得到有效保障的重要途径之一, 如果党的各种会议不能定期召开, 那么党员的民主权利也就无法得到保障,

 “赵金鹏、 房晓东在《党员权利保障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一文中作了这样一个数字统计, 他们在全国各个行业 2510 名党员调查,结果如下:

 定期召开 1434 人 57% 不能定期召开 849 人 33. 8% 几乎不开和不开 150 人 6%

  根据《党员权利保障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的相关数字制表3 这说明不能定期召开会议在有些地方还是比较严重的, 因此各级党组织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召开会议。

 在定期召开会议的同时应积极创造条件, 保障党员参加其应当参加的会议。

 ( 2)

 充分尊重党员 的表决权, 防止流于形式。

 我们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召开会议讨论通过时, 为了保证决策的科学化, 必须做到民主决策以充分保障党员的表决权。

 而民主决策要求有四个:

 一是政策提出的开放性; 二是决策参与的集体性; 三是决策过程的程序性;四是决策论证的科学性。

 在这四个方面中, 决策参与的集体性和决策过程的程序性对整个决策具有根本的决定作用。

 也就是说重要问题的决策必须要按照一定的程序由集体讨论决定,在讨论过程中应当让与会成员畅所欲言, 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要让不同意见有生存和展现的空间。

 坚决反对那种把“讨论” 变成“一言堂” 式的讨论, 表态式的讨论。

 3、 保障党员 的揭发、 检举、 控告权利 ( 1)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检举、 控告和查处检举、 控告案件必须严格保密。

 纪检监察机关应设立检举、 控告接待室, 接受当面检举、 控告应单独进行, 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检举、控告信函的收发、 拆阅, 应建立健全责任制, 严防泄密或遗失检举、 控告材料; 对检举、 控告人的姓名、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检举、 控告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严禁将检举、 控告的有关情况以及检举、 控告的内容透露给被检举、 控告单位和被检举、 控告人及其他单位和人员。

  ( 2)

 严禁对揭发、 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 刁难、 压制, 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虽然党内各种法规都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打击和报复检举人、 控告人及其家属。

 但是现实生活中打击和报复检举人、 控告人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这就要求我们党在现实生活中要保证党内各种保障党员权利法规的权威性和执行中的有效性。对于打击报复检举、 控告人的, 纪检监察机关应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对于正在实施的打击报复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应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及时制止, 并予以处理。

 4、 保障党员 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从目前选举制度的状况来看主要做好以下一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针对当前选举制贯彻得不彻底、 不坚决, 一些干部本应该经过选举产生却由上级直接任命的现象, 要在应该选举和

 能够选举的情况下, 必须坚决地进行严格而完备的选举, 不准用任命制代替选举制; 第二、改革和完善候选人提名制度, 实行自上而下(有关党组织)

 提名和自下而上(一定范围的党员、 党员代表或选举人)

 提名相结合的制度; 第三、 从基层开始, 逐步健全差额选举。

 首先,通过扩大选举的差额幅度, 杜绝差额选举的形式化; 其次, 通过完善党内选举程序, 适度增加党内的竞争性, 可考虑实行候选人与代表见面的交流制度; 第四、 设立专门的选举监督委员会, 可邀请党外人士参与监督, 由纪委负责, 从而将选举组织委员会和选举监督委员会分开, 前者由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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