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账号代运营合作协议(范文推荐)

时间:2022-08-29 15:45:04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抖音账号代运营合作协议(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抖音账号代运营合作协议(范文推荐)

 

 抖 音 账 号 代 运 营 合 作 协 议

 甲 方 ( 委 托 方)

 )

 :

 地 址 :

  联 系 电 话 :

 乙 方 ( 代 运 营 方)

 )

 :

 联 系 人 :

  地 址 :

  联 系 电 话 :

 双 方 本 着 自 愿 、 平 等 、 公 平 、 诚 实 、 信 用 的 原 则 , 根 据 《 广 告 法》 》、 、 《 合同 法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经 充 分 友 好 协 商 , 达 成 如 下 合 作 内 容 , 以 兹 共 同遵 守 。

 一、 双 方 概 述

  ( 一 )

 甲 方 为 主 营

 的 公 司/ / 个 人 , 为 发 展

 业务 , 目 前 已 经 注 册 和 申 请 了

 个 抖 音 账 号 以 及 配 套 的 电 话 号 码 和 手 机 。

 ( 二 )

 乙 方 为 专 业 抖 音 短 视 频 代 运 营 公 司 , 已 为 多 家 企 业 提 供 抖 音 短视 频 账 号 打 造 、 代 运 营 业 务 。

 二 、 合 作 方 式

  ( 一 )

 甲 方 将 自 有 的

 个 抖 音 账 户 和

 部 手 机 号 码 交 由 乙 方代 为 运 营 , 账 号 以 及 账 号 全 部 内 容 及 手 机 号 码 的 所 有 权 归 乙 方 所 有 。

 ( 二)

 )

 甲 方 交 给 乙 方 的 抖 音 账 号 中, , 应 由 乙 方 在 签 订 本 协 议后 后 3 30 0 日 内

 协 助 开 通 商 品 橱 窗 以 及 卖 货 链 接 、 落 地 页 面 、 付 费 跳 转 页 面 、 小 程 序 、 链接 淘 宝 网 店 页 面 等 , 所 需 要 开 通 的 链 接 、 页 面 、 小 程 序 等 需 要 单 独 额 外 付费 的 , 乙 方 应 该 在 签 订 本 协 议 之 前 一 次 性 明 确 付 费 金 额 和 付 费 频 率 , 不 得随 意 设 置 额 外 付 费 项 目 。

 甲 方 账 号 开 通 的 商 品 橱 窗 以 及 卖 货 链 接 、 落 地 页面 、 付 费 跳 转 页 面 、 小 程 序 、 链 接 淘 宝 网 店 页 面 等 的 所 有 权 归 甲 方 所 有 。

 ( 三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 甲 方 所 提 供 的 账 号 和 手 机 号 码 不 足 以 支 撑 业务 发 展 的 , 由 乙 方 及 时 向 甲 方 报 量 , 甲 方 及 时 采 购 交 由 乙 方 。

 因 业 务 发 展增 量 较 多 的 , 双 方 另 行 协 商 或 者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加 以 补 充 。

 ( 四)

 )

 乙 方 为 甲 方 提 供 整 体 宣 传 营 销 构 思 策 略 、 创 意 、 设 计、 、 预 算 等 ,提 供 视 频 创 作 、 策 划 、 拍 摄 、 剪 辑 、 后 期 制 作 、 文 案 、 视 频 上 传 等 。

 本 协议 中 甲 方 提 供 的 账 号 全 部 由 乙 方 自 行 运 营 和 管 理 。

 ( 五 )

 本 协 议 有 效 期 内 , 乙 方 独 家 代 理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抖 音 账 号 的 商 业活 动 代 理 权 , 包 括 抖 音 账 号 内 容 的 策 划 、 宣 传 、 制 作 、 出 版 、 发 行 等 相 关事 项 的 代 理 权 。

 ( 六 )

 乙 方 有 权 安 排 甲 方 抖 音 账 号 的 所 有 演 艺 工 作 并 作 为 甲 方 抖 音 账号 的 委 托 代 理 公 司 签 署 有 关 演 艺 合 同 , 以 保 障 甲 方 获 得 相 应 的 收 益 , 但 演艺 内 容 及 时 间 安 排 , 应 取 得 甲 方 同 意 。

 ( 七 )

 甲 方 账 号 进 行 直 播 带 货 时 , 需 要 甲 方 提 供 熟 练 的 售 卖 人 员 以 及合 适 的 演 员 交 由 乙 方 进 行 培 训 后 进 行 直 播 , 甲 乙 双 方 之 间 关 于 甲 方 账 号 直播 带 货 的 收 益 单 独 计 算 , 收 费 标 准 根 据 甲 方 产 品 类 目 不 同 而 不 同 , 根 据 甲方 账 号 带 货 的 不 同 种 类 产 品 , 乙 方 抽 取 甲 方 抖 音 账 户 销 售 额的 的 1 15 5% %- -5 50 0% % 不等 。

 ( 八 )

 乙 方 提 供 的 基 础 代 运 营 服 务 为 :

 抖 音 短 视 频 类 创 意 制 作 和 拍 摄制 作 ; 抖 音 号 官 方 挑 战 的 发 起 参 与 ; 抖 音 合 拍 创 意 策 划 与 实 施 。

 乙 方 根 据视 频 的 热 度 和 价 值 建 议 适 当 投 放 抖+ + 广 告 , 甲 方 可 根 据 自 身 经 济 预 算 决 定是 否 投 放, , 抖+ + 投 放 为 抖 音 官 方 收 费 项 目, , 所 收 费 用 由 甲 方 直 接 交 抖 音 官 方 ,乙 方 不 负 责 收 款 。

 三 、 服 务 程 序

  ( 一 )

 甲 乙 双 方 每 周 定 期 召 开 项 目 例 会 , 可 通 过 微 信 工 作 群 开 会 。

 乙方 应 按 甲 方 要 求 , 随 时 召 开 项 目 会 , 建 立 确 认 、 信 息 沟 通 反 馈 等 工 作 程 序 ,并 严 格 按 照 工 作 程 序 进 行 。

 每 次 例 会 乙 方 需 安 排 专 人 参 加 。

 ( 二 )

 甲 乙 双 方 共 同 根 据 传 播 策 略 确 定 宣 传 推 广 的 工 作 计 划 , 制 定 每项 工 作 阶 段 完 成 时 间 。

 如 双 方 存 在 争 议 , 甲 方 有 最 终 决 策 权 。

 ( 三 )

 其 他 服 务 程 序

  四 、 合 作 期 限

  委 托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委 托 期 满 , 甲 方 按 月 度 收 费 标 准 向 乙 方 续 费 的 , 本 合 同 继 续 履 行 。

 五 、 代 运 营 费 用 收 取

  ( 一 )

 基 本 服 务 费

 1 1 、 本 合 同 按 月 收 费 , 每 月 为 人 民 币 ¥

 元

 ( 大 写 :

 元 整)

 )

 。

 该 费 用 已 包 含 乙 方 人 工 费 、 策 划 费 、 设 计 费 、 发 布 费 、 维 护 费 。

 2 2 、 甲 方 可 选 择 按 月 续 费 。

 未 付 费 的 月 度 , 乙 方 不 提 供 服 务 。

 ( 二 )

 甲方 方 I IP P 人 设 树 立 后 的 酬 劳 分 配

 甲 方 同 意 抖 音 账 号 从 事 商 业 、 非 商 业 演 出 活 动 、 重 要 场 合 合 演 及 有 关

 工 作 之 酬 劳 ( 限 于 货 币 、 实 物 等)

 )

 , 全 部 由 乙 方 代 为 收 取 , 并 由 乙 方 代 为 办理 相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缴 纳 手 续。

 。

 甲 方 可 自 行 收 取, , 甲 乙 双 方 如 实 入 账 和 核 对 。乙 方 收 取 税 后 酬 劳的 的 4 49 9% % , 剩余 余 5 51 1% % 由 甲 方 收 取 。

 ( 三 )

 直 播 带 货 收 益

 甲 乙 双 方 之 间 关 于 甲 方 账 号 直 播 带 货 的 收 益 单 独 计 算 , 收 费 标 准 根 据甲 方 产 品 类 目 不 同 而 不 同 , 根 据 甲 方 账 号 带 货 的 不 同 种 类 产 品 , 乙 方 抽 取甲 方 抖 音 账 户 销 售 额的 的 1 15 5% %- -5 50 0% % 不 等 。

 ( 四)

 )

 甲方 方 I IP P 人 设 树 立 后 的 酬 劳 分 配、 、 直 播 带 货 收 益 等 其 他 非 基 础 费用 , 应 及 时 结 算 , 费 用 周 期 不 得 超过 过 3 30 0 日 , 超过 过 3 30 0 日 未 结 算 的 , 终 止 本协 议 的 履 行 。

 六 、 权 利 义 务

  ( 一 )

 甲 方 向 乙 方 提 供 资 料 及 整 体 宣 传 营 销 构 思 , 并 保 证 所 提 供 材 料之 真 实 性 、 合 法 性 。

 甲 方 有 权 就 策 略 、 创 意 、 设 计 等 重 大 问 题 提 供 专 业 建议 和 决 策 。

 ( 二 )

 甲 方 须 及 时 与 乙 方 就 传 播 效 果 监 测 进 行 沟 通 。

 ( 三 )

 甲 方 应 按 期 、 按 时 向 乙 方 支 付 费 用 , 以 保 证 服 务 工 作 之 顺 利 进行 。

 ( 四 )

 甲 方 拥 有 所 有 视 频 创 意 设 计 方 案 实 施 的 最 终 签 发 权 。

 乙 方 为 甲方 发 布 任 何 的 抖 音 视 频 内 容 须 经 甲 方 提 前 确 认 。

 ( 七 )

 甲 方 有 权 及 时 对 乙 方 提 交 的 策 划 方 案 、 视 频 创 意 和 其 他 书 面 工作 文 件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和 建 议 , 乙 方 须 据 此 进 行 修 改 、 调 整 , 直 至 甲 方 签 字认 可 方 可 定 稿 。

 ( 八 )

 甲 方 享 有 代 运 营 之 抖 音 号 的 电 商 及 广 告 业 务 优 先 合 作 权 。

 ( 九 )

 双 方 各 自 拥 有 的 抖 音 账 户 和 手 机 号 码 , 归 各 自 所 有 。

 ( 十 )

 乙 方 有 权 自 行 或 转 授 权 其 他 方 对 甲 方 合 同 存 续 期 间 的 直 播 活 动进 行 现 场 直 播 、 录 音 录 像 、 复 制 , 并 发 行 录 有 甲 方 或 者 甲 方 员 工 或 者 甲 方指 定 人 员 表 演 的 录 音 录 像 制 品 , 或 通 过 信 息 网 络 向 公 众 传 播 , 该 等 权 利 、授 权 为 合 作 期 限 内 。

 ( 十 一 )

 合 同 存 续 期 间 甲 方 账 号 以 及 甲 方 运 营 、 管 理 的 抖 音 账 号 输 出的 作 品 版 权 均 归 甲 方 所 有 。

 ( 十 二 )

 甲 方 抖 音 账 号 参 与 任 何 个 人 或 机 构 参 安 排 的 商 业 活 动 , 须 提前 通 知 乙 方 报 备 , 以 免 产 生 档 期 冲 突 。

 七 、 知 识 产 权

  乙 方 应 保 证 其 抖 音 短 视 频 营 销 服 务 的 内 容 与 形 式 不 会 侵 犯 第 三 方 的知 识 产 权 、 肖 像 权 及 名 誉 权 等 权 利 。

 八 、 不 可 抗 力

  ( 一 )

 任 何 一 方 遇 有 不 可 抗 力 而 全 部 或 部 分 不 能 履 行 本 合 同 或 迟 延 履行 本 合 同 , 应 自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发 生 之 日 起 五 日 内 , 将 事 件 情 况 以 双 方 认 可的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另 一 方 。

 ( 二 )

 遭 受 不 可 抗 力 的 一 方 应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减 少 损 失 , 并 在 事 件消 除 后 立 即 恢 复 本 合 同 的 履 行 , 除 非 此 等 履 行 已 不 可 能 或 者 不 必 要 。

 ( 三)

 )

 “ 不 可 抗 力 ” 是 指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或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自 然 灾 害 如 洪 水 、 火 灾 、 台 风 、 爆 炸 、 雷 电 、 地 震 风 暴 以 及社 会 事 件 如 战 争 、 动 乱 、 政 府 管 制 、 国 家 政 策 的 突 然 变 动 、 罢 工 等 。

 九 、 保 密 条 款

  任 何 一 方 对 于 因 签 署 或 履 行 本 合 同 从 而 了 解 或 接 触 到 的 涉 及 对 方 的业 务 、 技 术 、 财 务 及 其 他 方 面 的 未 公 开 的 资 料 和 信 息 ( 下 称 “ 保 密 信 息” ” )均 应 保 守 秘 密 ; 非 经 对 方 书 面 同 意 ,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透 露 该 等保 密 信 息 。

  十 、 违 约 责 任

  ( 一 )

 双 方 皆 应 按 照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全 部 内 容 履 行 各 自 的 权 利 义 务 , 否则 视 为 违 约 , 违 约 方 应 向 守 约 方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违 约 方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时 应赔 偿 守 约 方 的 预 期 损 失 和 实 际 损 失 。

 ( 二 )

 双 方 均 须 承 担 保 密 义 务 , 确 保 合 作 内 容 以 及 各 自 的 商 业 秘 密 、客 户 信 息、 、 运 营 模 式 等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 向 任 何 渠 道 公 布, , 保 密 期 限 为 长 期 。

 ( 三 )

 甲 方 应 按 时 付 费 , 逾 期 付 款 给 乙 方 超过 过 1 10 0 日 的 , 乙 方 有 权 终 止服 务 并 解 除 合 同 , 并 要 求 甲 方 支 付 逾 期 付 款 的

 % % 作 为 违 约 金 。

 十 一 、

 本 合 同 的 变 更 和 终 止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变 更 或 终 止 本 合 同 。

 委 托 期 满 后 , 甲 方 未 向 乙 方续 费 的 , 乙 方 停 止 服 务 , 本 协 议 终 止 。

 十 二 、 其 他

  ( 一)

 )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 由 争 议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提 交 乙 方 所 在 地 的

 仲 裁 委 员 会 裁 决 。

 ( 二 )

 如 有 未 尽 事 宜 , 双 方 须 以 附 件 形 式 订 立 , 其 附 件 具 有 同 等 法 律效 力 。

  ( 三 )

 本 协 议 一 式 二 份 ,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具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甲 方 ( 委 托 方)

 )

 :

 乙 方 ( 代 运 营 方)

 )

 :

  联 系 电 话 :

 联 系 电 话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 件 :

 甲 方 所 交 抖 音 账 户 及 手 机 号 码 表

 序号 抖音账户 手机号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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