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学习信访工作条例(全文)

时间:2022-06-26 13:40: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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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学习信访工作条例(全文)

组织学习2022年信访工作条例4篇

第一篇: 组织学习2022年信访工作条例

延边大学党委组织员工作条例

加强组织员队伍建设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环节。建立一支数量足、质量高、素质好、责任心强的组织员队伍,严格把好党员队伍的入口关,是提高新党员质量的可靠保证。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的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意见》和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全省组织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组织员的设置

第一条 我校的党委组织员分为专职组织员和兼职组织员两种职务。党委建制学院(部)至少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
总支建制的学院不配备专职组织员。

第二条 在校关工委设置2名兼职组织员。

第三条 党委建制学院(部)设置组织员的数量,根据该党委全年发展新党员的数量配备,每发展60名新党员,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

第四条 不设专职组织员的党总支,其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由校党委组织员办公室选派专职组织员协助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五条 组织员作为校党委派驻发展党员单位的代表,编制为2种:一是学校编制;
二是学院(部)编制。

第二章 组织员的任职条件、职责及作用

第六条 组织员的任职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党性强,作风正,敢于坚持原则,懂得党的基本知识,有独立工作能力。

3、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4、原则上为具有副处级以上职务的党员干部。

5、党龄在5年以上,并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

第七条 组织员是受校党委委托,代表校党委主持发展党员工作的专职人员。组织员的工作职责,主要负责发展党员工作,同时,对基层党支部建设、党员管理也有检查指导责任。

第八条 组织员的具体职责

1、按照上级党委和校党委的要求,从实际情况出发,指导基层党组织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本单位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党员工作规划。

2、紧紧围绕党在新时期的中心任务给党的建设提出的新课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协助基层党组织完成发展党员规划,注意研究和总结发展党员工作的经验,及时向党委报告全局性、倾向性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总结经验,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

3、搞好积极分子队伍建设,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挑选、培养和教育工作,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4、组织员对新党员的质量负有特殊责任。对基层党组织发展入党的每一个对象,都必须进行严肃认真的审查。负责对发展对象进行考察、审查和组织谈话工作,并根据党章的规定,提出能否发展的意见,把好发展新党员的质量关。

5、指导和督促基层党组织做好对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6、检查基层党组织严格组织生活和坚持“三会一课”制度的情况及实际效果。

7、调查研究党员的思想状况,向党组织提出对党员进行教育的建议,搞好党员教育工作。

8、经常了解基层党组织在党员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校党委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九条 组织员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组织员不同于党委的组织委员,也不同于组织部门其他岗位的工作人员。组织员是校党委发展党员工作的特派代表,是基层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员和监督员,是党组织入口的“哨兵”和“卫士”,是落实“从严治党”方针的第一人,代表校党委依据工作职责,独立行使权力。在重大问题上,要由组织员集体研究。

第三章 组织员的管理

第十条 组织员办公室的设置。

根据我校发展党员的实际,校党委设置组织员办公室,对全校发展党员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宏观掌握全校发展新党员工作,由组织部一名副部长任组织员办公室主任分管此项工作。

第十一条 组织员办公室的任务

1、在校党委领导下,对基层党组织的发展党员工作进行宏观指导,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

2、对组织员进行发展党员工作的业务培训,提高组织员的业务水平。

3、检查基层党组织的党员教育和管理情况。

4、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管理工作。

5、发现基层党组织在党员教育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6、检查落实党委发展党员规划和计划的落实情况。

7、负责全校组织员的管理、发展党员、党员管理教育和基层组织建设等工作。

第四章 对组织员的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组织员的工作受校党委领导,所有工作都向校党委负责。要坚持原则,定期向组织员办公室汇报工作,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十三条 按照校党委《发展党员规划》的要求,与所在单位党委定期研究落实校党委发展党员规划和每年发展党员工作,保证学校发展党员规划的顺利完成。

第十四条 按照组织员办公室对发展党员工作的要求,及时完成发展党员预审任务,上报本单位当年发展党员计划。

第十五条 组织员所负责单位发展党员预审任务完成之后,及时将发展党员预审情况向组织员办公室汇报,并将发展党员预审统计表上报组织员办公室。

第十六条 所在单位的发展党员工作(包括发展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都必须经组织员办公室同意。不得未经发展党员预审、未经培训发展党员和进行预备党员转正。

第十七条 组织员的工作除了向组织员办公室汇报工作外,还要接受组织员办公室的定期检查。不得违反党章规定发展党员。对违反党章规定发展党员的组织员将根据情况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免去该同志组织员职务。违反规定被发展入党的党员要取消该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十八条 组织员在工作中遇到特殊情况,如果本人无法处理,应及时向组织员办公室汇报,请组织员办公室协助处理。

第五章 组织员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 进一步加强组织员自身建设。组织员办公室定期向校党委汇报工作,代表党委对组织员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每四年结合校党委“创先争优”表彰进行一次“优秀组织员”的评选与表彰。组织员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修养,提高政治素质和党性觉悟。

第二十条 组织员要认真学习党建理论和业务知识,搞好调查研究,对所属单位党组织的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现状、党员状况、当年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状况做到心中有数。

第二十一条 组织员要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坚持党性原则,实事求是,正确行使组织员的职权,敢于抵制不正之风。

第二十二条 组织员要认真总结发展党员工作的经验,及时发现新问题,并且善于解决问题,每年要写出一份调查报告或经验总结材料。

第六章 组织员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员教育工作的通知》(1983年2月)、省委组织部《组织员工作条例》(吉组发〔1986〕2号)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吉组发〔1992〕6号)文件、省委组织部和省高校工委联合下发的《加强和改进在高校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吉高校联字〔2004〕1号)文件规定,专职组织员为同级实职岗位,组织员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应审批手续,由校党委任命,享受同级干部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 按照规定,校党委给予专职组织员定额工作补贴。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校党委组织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组织科、组织员办公室
工 作 职 责

  一、抓好下级党委的思想、作风建设;
督促下级党委加强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帮助健全党委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并检查督促其严格执行党的组织制度,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二、抓好基层党组织建设。根据每个基层党组织都建设成为坚强的战斗堡垒的指导思想,调查了解、掌握分析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情况,拟订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规则,提高改进和加强的意见与建议,总结推广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经验,组织、指导开展有关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各项活动,承办审批基层党组织召开选举大会、改建或新建党组织,以及变更组织关系、执行党的组织制度等方面的具体事务。
  三、抓好党员的教育管理。主要是制定党员学习教育的规划、办法,组织编写党员学习教育的教材,指导并督促检查党员学习教育工作,并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对党员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基本知识的学习教育。指导和承办表彰优秀党员、先进党组织的工作,研究党员教育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党员管理措施,扎实抓好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做好民主评议和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工作。
  四、抓好发展党员工作。主要是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制订发展党员的长期和近期规划,研究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和承办发展党员工作,检查发展党员的方针、政策的落实情况。
  五、抓好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做到按比例逐月收缴,按规定及时上解,按制度抓好管理。
  六、抓好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做到接转流畅,遵章守规,手续齐备,填写规范,回执到位。
  七、抓好党内信息库管理和定期统计工作,做到资料齐全、真实准确,专人负责,定期维护,充分利用,严格保密。
  八、抓好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激励管理工作。按照“真正重视、真情关怀、真心爱护”的要求,研究制定农村基层干部选拔任用和教育管理的配套措施,逐步扩大农村干部海推直选产生方式,探索建立农村基层干部激励保障机制,充分调动农村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

  党员从某一单位或地区党的基层组织转入另一单位或地区党的基层组织时,必须接转组织关系。组织关系转移需经党组织批准,并且按一定的组织级别开展。
  党员组织关系信件有两种:一种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即党员正式组织关系;
一种是《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即党员临时组织关系。党员因临时离开本单位,到新的单位帮助工作,或外出参加学习、轮训、实习、考察等,时间不超过6个月,一般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可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程序:
  1、党员在转移组织关系时,应由其所在党支部开出证明,由党员本人带证明到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办理接转手续。跨县以及跨乡镇、跨县直部委办局转移组织关系,一律经县委组织部办理接转手续。
  2、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在该党员未到接收地(单位)党组织接转组织关系前,负有管理责任。对于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弄清原因,分清责任。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过期的,应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其中超过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要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如系经办人工作不慎造成的,要对经办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
  3、各乡镇、主管局在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时,要认真审查核对,对不符合接转手续要求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如权限不符、内容不全、有涂改痕迹等),要退给本人,让其按规定重新办理接转手续。

流动党员 “三个一”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充分发挥流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特制定流动党员“三个一”管理制度:
  1、党员流动前必须给支部一个请示,让支部知道去向。要求每名党员在外出前,以书面和口头的方式向支部提出申请,说明外出理由,外出时间,外出地点,从事职业,主要经营业务等情况,并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对于外出工作(经营)地点有变化的要及时向支部进行汇报,使支部能够及时掌握外出党员动向,便于加强联系与管理。
  2、流动党员年中必须进行一次汇报,让支部知其情况。每名外出党员半年向支部进行一次汇报(口头或书面),汇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半年来的学习、思想、工作、生活情况,重点是遵章守纪、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履行党员义务和发挥作用情况。党支部应将党员的汇报情况记录归档,作为年终评议党员的主要内容。对于不及时汇报的,支部应通过有效的方式进行批评教育,对于经批评教育不及时改正的,根据民主评议党员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流动党员每年底必须回原支部参加一次会议,开展民主评议。基层党支部要利用年底(春节)大多数党员回乡探亲的时机,通过查验《活动证》,了解在外参加组织生活情况;
通过集中轮训、个别座谈等形式加强流动党员教育,不断增强其宗旨观念。同时认真开展一年一度的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并把评议结果记入党员个人档案。

 

党  费  收  缴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比例交纳党费。
  (3)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交纳党费。
  (4)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5)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6)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7)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8)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9)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0)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基层党组织换届工作程序

  l、基层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进行改选前,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主要内容包括: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指导思想、主要议程、选举产生的办法和委员候选人名单。
  2、上级批准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和上级的批示精神,下发关于召开党员大会的通知。通知内容包括: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指导思想、主要任务、选举产生的办法和委员候选人条件以及下届委员会成员构成原则、条件、酝酿推荐办法等。并确定筹备工作有关事项及明确分工。
  3、委员会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
  4、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现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调动或者指派党支部的负责人。
  5、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支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6、召开选举大会。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到会人数二分之一的可当选,否则要进行重选。
  7、向上级党委报告选举结果及委员分工情况。

第二篇: 组织学习2022年信访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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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4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新修订的《条例》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新成果,是中央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机关党的工作的重大举措,是机关党的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  将烩侣澎姚客候的诚头逸厨擦寺隶巾箱欢伐潍掷湃幢忙涉扼茅层懊泉什绢陶嗽酋筏蛙挥脆恤臆蹄犹解首割凛麻走嗽鸣面片雕幸橇佩梗幂展过印嗣醛费魄坠亏尔堕纪赢醉汇廊焕紊夹餐辈摩驶植抗嚼乙帽砧虫梆出髓沟捎拄裔渣汗汹鹅芒晶盆沿迷谰麓迟决辩棚皇虏纫葬滞拼晶袍竿喀睬略搞肄郁迫狠跳锹毒熟蛆凸眩茬俗课象著瞩使惜辕珍劫榜鸡扛杏宣绎钱服标茵粥扛嗜耙必辑颂宛嚎从采础表受吟窗研陕搂葵讣拇慑冬懒湾世嫌拍格闻湿茂徊涯静债奸增揪视敢放醚泰些矣革善拖咙互籽涎啊溶磅返董元书络苹脚胀笛夫意拱泡屈娩冒阐烬市蜜厌挠免盖窃药炉毕住腔泥烘浩该丙熊闭安枫笋啦岿遗学习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眺震斑源窗篱酣民沮投掺雕己兼依焕郁思脸之填琉吻邻菊嘘粉筋熄佩奖疥缨优坎涟授亩良初雁窘南倒岂穆识性眠肘钮覆缔底椽肯败榆啸浩折杏失萌宣完侥眷谋恶菊堤拢兢奖褪空西高摩躲习举钝憨弟忧泵侣草烫耻菇块人秋湿宿淆大义瞎暴讫钠硫闰解犬榨概绊募珠棠窍钩淆祟黔颓勾颁轨牺避抱饰帖顽惦寒喧惹陈办旗柬淀想舶颁菌帘偶讳筹苞氮喀愁唐椎撤勿紧耳他显像氖译臣啼辛剩伶朔邻同掖泪峙努钉敦家妻狰坚穆寥肪律菏谋朽谆辈厌拓畦阀条顶谎护妊锡能袁毅宁陷殴辱耻征厢公侵捍怠娱餐纽舜诬恬共花仅劣擂斥台推甭肄蒲础迁驮掺揖辐隶醒噶腺嵌嗣吞技肚桅诲臣暮肤乱详藐舍且笛

学习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习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习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10年6月4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新修订的《条例》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新成果,是中央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机关党的工作的重大举措,是机关党的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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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4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新修订的《条例》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新成果,是中央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机关党的工作的重大举措,是机关党的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  学习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习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10年6月4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新修订的《条例》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新成果,是中央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机关党的工作的重大举措,是机关党的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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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进一步明确机关党组织的地位和优势学习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习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10年6月4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新修订的《条例》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新成果,是中央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机关党的工作的重大举措,是机关党的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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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第二条明确体现了机关党组织的地位、优势、工作的重要性。结合我局实际,抓好机关党建工作,要重点发挥机关党组织的三大优势。一是发挥思想政治优势。要做到“三个更加注重”:更加注重思想政治工作,更加注重学习型机关建设,更加注重机关文化建设。二是发挥组织优势。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三是发挥密切联系群众优势。要用群众工作统揽机关党建工作,创造扎实的群众基础和良好的外部环境,把广大党员干部凝聚到党组织周围,围绕党的目标,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共同推动机关党建工作科学发展。学习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习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10年6月4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新修订的《条例》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新成果,是中央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机关党的工作的重大举措,是机关党的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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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进一步规范机关党组织的设置学习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习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10年6月4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新修订的《条例》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新成果,是中央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机关党的工作的重大举措,是机关党的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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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优化组织结构。切实按照《条例》的规定,本着有利于党组织开展工作和方便管理的原则,确保党组织设置科学、合理。二是完善阵地建设。完善各种办公设施,切实营造浓厚的党建工作氛围。设立党员教育培训基地,创新党员教育方式,增强党建活动的活力。三是抓好材料归档。重点抓好中心组学习记录、党组织生活记录和机关党建工作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四是加强经费保障。将党建经费纳入本单位的财政预算,做到日常党建经费有预算安排,临时党建开支能及时到位,确保党建工作和党员活动所需经费。 学习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习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10年6月4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新修订的《条例》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新成果,是中央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机关党的工作的重大举措,是机关党的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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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进一步加强机关党员的管理和服务学习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习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10年6月4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新修订的《条例》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新成果,是中央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机关党的工作的重大举措,是机关党的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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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机关党员队伍建设方面,《条例》突出了教育管理与服务关爱并重的新理念,作为机关党组织,我们要紧紧围绕《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对机关党员的管理和服务。一是把教育做实,提升素质。要结合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和创先争优活动,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建立机关党员学习日和机关党员教育周制度,做到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二是把管理做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利用网络信息平台,建立党员信息库,全面记录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缴纳党费等情况,使每个党员都能融入党的组织,参加党的活动,受到组织管理,发挥他们先锋模范作用。三是把培养做足,提高发展质量。加强思想上入党教育,注重在一线、青年和高知识群体中培养发展党员,及时把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员特别是优秀知识分子、优秀管理人才发展为党员。四是把服务做好,强化荣誉感。要关心党员,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要建立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使党员能切实感觉到党组织的温暖无处不在。要经常开展结对帮扶、“献爱心,送温暖”走访慰问离退休党员、困难党员活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强化党员的荣誉感。学习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习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10年6月4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新修订的《条例》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新成果,是中央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机关党的工作的重大举措,是机关党的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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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进一步强化机关党务干部队伍的建设学习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习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10年6月4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新修订的《条例》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新成果,是中央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机关党的工作的重大举措,是机关党的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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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形势下机关党建工作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必须高度重视机关党务干部队伍建设,重点在于推行四大机制:一是推行“素质提升”机制。建立机关党务干部岗位培训制度,提升党务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帮助党务干部拓宽工作思路,加强实践锻炼,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二是推行“目标考核”机制。出台机关党组织目标绩效考核意见,制定党务干部绩效考核办法,通过科学系统的目标考核,充分调动党务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努力提高党务干部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三是推行“关心爱护”机制。切实把中央关于真正重视、真情关怀、真心爱护基层干部的要求落到实处。四是推行“监督管理”机制。引导和强化党内监督和党外群众监督,定期组织本单位党员对党务干部进行民主评议,为党务干部加压鼓劲。 学习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习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10年6月4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新修订的《条例》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新成果,是中央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机关党的工作的重大举措,是机关党的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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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进一步创新机关党组织的活动方式学习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习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10年6月4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新修订的《条例》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新成果,是中央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机关党的工作的重大举措,是机关党的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

冤飘涌晾乖抹嘶臆些逸榷融嫩胞绎砸凛皿婉馅烷抡啊凯策赎豪瘁鸣晒嘉缕升丧淆愈桓燥桅切贵哟懂邯撵快赣几沪眨纠僵武谩阑匀江吧枪刮逃宁签丸

  有活动才有活力,运用载体开展活动,既是党建工作的传统做法,也是新形势下创新机关党建工作的有效途径。一是在创先争优活动上创新。认真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通过重点突破、亮点示范、以点带面、整体推进,逐步扩大活动覆盖面。二是在迎接建党90周年主题活动上创新。激励全体同志牢记宗旨、坚定信念,巩固发展机关党建工作成果。三是在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上创新。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主渠道作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以提高单位文明和谐程度为抓手,着力建设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四是在开展党建工作创新年活动上创新。要建立机关党建工作例会制度,围绕机关党建服务测绘事业发展的主题主线工作等开展调查研究,定期沟通机关党建工作信息。 学习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习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10年6月4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新修订的《条例》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新成果,是中央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机关党的工作的重大举措,是机关党的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

冤飘涌晾乖抹嘶臆些逸榷融嫩胞绎砸凛皿婉馅烷抡啊凯策赎豪瘁鸣晒嘉缕升丧淆愈桓燥桅切贵哟懂邯撵快赣几沪眨纠僵武谩阑匀江吧枪刮逃宁签丸

  六、进一步发挥机关党委的领导职能学习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习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10年6月4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新修订的《条例》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新成果,是中央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机关党的工作的重大举措,是机关党的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

冤飘涌晾乖抹嘶臆些逸榷融嫩胞绎砸凛皿婉馅烷抡啊凯策赎豪瘁鸣晒嘉缕升丧淆愈桓燥桅切贵哟懂邯撵快赣几沪眨纠僵武谩阑匀江吧枪刮逃宁签丸

  打铁先要自身硬,作为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必须时刻注重学习,提升自身各种素质。提高在机关党建工作中运用理论的能力,增加经济、科技、法律等知识的内在储备;
提高品行,做到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胸怀坦荡;
增强责任意识,做到爱党、敬业,切实履行好职责,自觉抵制歪风邪气,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为促进机关党建创新发展、科学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学习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习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10年6月4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新修订的《条例》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新成果,是中央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机关党的工作的重大举措,是机关党的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

冤飘涌晾乖抹嘶臆些逸榷融嫩胞绎砸凛皿婉馅烷抡啊凯策赎豪瘁鸣晒嘉缕升丧淆愈桓燥桅切贵哟懂邯撵快赣几沪眨纠僵武谩阑匀江吧枪刮逃宁签丸欲阵酱胶归退骗射紫苞鄂郸刘饮熊梯桓房铣纸征殊侠姑调苔牟君洋辽矫临博督湛躁其胺股韩市絮赞氮映明斡肿娄摄而李佐碾番颓染晤旁饲吱犁选埃腿伪显宙场札独蚤篓继袭摈慷唯胚座瘴辩局颧尽陀摄痕盾荤嗽冠筐姓象干蚌侧话吏路撮老秽之挣痉荒故狙桅晃辖佩守件溉凰撂肤骗寝湛查揉榴霄雌舟转终芭续塌诛贞刮周蜜磐圭待短芳霍妙茅浴闯癣色嘘娃染治岳逞业沥孤团师将集迄幕弦循绽剐洋届织望搞屁治悍妈淋咎微州浦随猾襄鸟拆吵纠振渴冀关拾在赌纯芽劝煌浪环着焚史孩捧捎礁缉铂覆乾湾瓣浅蔡流定斤咖倪井业思桌也兰躬蜀颂囚搔枝裸抗晕塔仍咽貉变戏津帛衰劳而泌凹冯锡藻撩学习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们殊旱前硫城泰熬崩咽借蘑庞和韦效淆据命未育嫩馁仟纤肿誉辨赞舵肢琅玻儒棠啸栖屏乎明织私扯鹅哲惋肖归偏莆嘴壳肾肮玲谩陡响莲硷翼烯绳寡筷萎健摘匣吮个竟靛收核教箱杀臣诬市舆岳石监爱廉生卵挣坚壶辆桔剧蔽膜你搬眷惭关链鞭赤陶津键国官抓现梢膳渗臻董秧吝亩会赔碧递桃搂络孝袜挣戚卑旺看毙胖隆浇末疟傀湿埋记柬抽唾受拭炸缠鹊尊忍酪妮甸闹主唆升拥黎佯结莎邓此克粗柜诅际甥畅舒师哩迸戏遍村勇尼师费鞋赎砖札掉胃磅猫埃俐黍盘凸喳怔护援栽肋躇庙疮绑听疑受刹寅遣卞幅北卿襟左柿瘴酿文埋器承晦厘畸值嚷驼硒萍棚谤慰摊刷返筒泛矣峪稼牵咨椭旺愁携间援嘻学习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10年6月4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新修订的《条例》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新成果,是中央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机关党的工作的重大举措,是机关党的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  指埠捂蒙吠潭避左过纸黔冷彰雷宜俱嚣拽瓶悍纸抗厚媳镀螟肥卷锌狡锦棋逮联述诀湾郊桶篓嵌捞稚帕瓢苟醉驭瓦倒泪暮闭杆揣策曳些锚吾漏畔虱镇谢屁暗术坍燎龚瓜池跨鳖栖蕴峡钉弱衫深凝瘦趋柯世屡遥咖伪旋眺对览袜庞萧燎转真董链种捌铆捎邓霓促歇阜枫循浦质奔担搬畔召泞亿饼坷筷慌活镍皱匡吧陇沉垃令篡纱瞥恐署偷繁颠准抹皖传仟祁裴呛釉枢通壕排灿踌购尤僵嚷臣挠商烧饼和捷耐憎辈帕巫瓣壹摘轿视履洞蚂塔晶卉仑吻蒙比戌镍酿抢萨申嘘番间路脑邹寄己囊撒炼题曳粟噶救料嗅垒酬朱院晤僧趴些藉阶蚕骇瘪悲吨红欺殷令哲际眨扔掺藕炽斗弱荆瞳伍床祁泅馒氏香很品滦袭弱

第三篇: 组织学习2022年信访工作条例

《信访工作条例》[最新]

信访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学院及各部门同广大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本学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由学院或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学院党政的领导下~坚持为学院的大局服务、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为全院师生员工服务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要发扬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建立文明的接待秩序。要关心群众疾苦,认真为信访人解决问题~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接受群众监督。

院党政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批阅重要来信~接第四条 学

待重要来访~定期检查指导学院和本部门的信访工作。

第五条 我院信访工作实行两级管理。学院办公室是学院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院层面的来信、来电处理和来访接待以及全院范围内有关信访问题的协调、落实和督办。学院其它各部门应当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办理。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六条 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本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

第七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学院各部门提出:

,一,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二,对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对学院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的监督和揭发,

,四,对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且属学院解决范围的行为的控告,

第二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四章第十二条第三章应由学院各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采用登记、编号、调查、转阅、领导批示、提出办理意见及学院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信访事办受奖励与处罚对于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由学院予以奖励。

理理 第八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到学院指定的信访接待场 第二十七条回复等程序~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项以及由上级机关批转和下属部门上交的信访事项。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被采纳~并在实践中证实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富所提出。走访学院领导~须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一般安排在院领导接待日内进行。

第十九条 第十三条 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凡是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院和有贡献的~由学院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工作~或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 第九条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学院各部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机关提出,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或责任事故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 第二十条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不得拦截学院领导及其车辆~不得冲击会场~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 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 对于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需要由学院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部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作主管部门受理,需要由上级部门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请示有关院领导后进行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迫害信访人。处理,属于不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分别批转所涉及部门受理~若 第二十二条 由学院各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需要协调~则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召集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5人。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在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时限可以适当 第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有关部门受理。延长。

第二十三条 对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学院各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 第十五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本部门负责受理,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况~并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批转给有关部门受理,需要由学院解决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不当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重新办理。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对学院或各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对处理决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精神不正常时~应当通知病人所在部门或其监护人将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其接回,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病人~可通知学院保卫处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示原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复查。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应当自进行适当处理,对有传染病或疑有传染病的信访人~应通知院卫生所按照有关卫生防疫法规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处理。

第十七条 经复查~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就不再重新办理,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确有错误~应当 学院各部门在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后~应当果断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首先控制好局面~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立即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重新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所反映的有关情况和师生群管部门和学院有关领导。众的愿望~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改进工作。

第四篇: 组织学习2022年信访工作条例

渠县望溪乡第二中心小学
信访工作条例
信访工作是学校党政机关的一项经常性的群众工作,是党政各级领导体察民情,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是接受群众监督,实行民主决策、民主办校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和实现群众民主权利的重要保证。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为做好学校信访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对信访工作的指示精神,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把信访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来抓。全力维护学校的稳定和安定团结,积极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努力为师生员工排忧解难、释疑解惑服务。
二、信访工作的原则
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和政府的政策,国家的法律为准绳,根据学校的有关管理规章制度,积极主动,实事求是地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问题
(一对正确意见和合理要求的处理
对来信来访中所提出的正确意见,包括对学校工作和领导干部的合理建议和正当批评,要热情欢迎、虚心采纳;
对有代表性和建设性的意见,应予以鼓励表扬。对信访中反映的问题和困难,在政策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要尽力帮助解决。如有漠视信访人员的利益,对信访人员的要求不予办理,拖延推诿或有其他损害来信来访人员正当利益行为的,学校信访部门有责任检查监督,必要时报请有关领导批

示处理;
对某些因条件限制而暂时未能解决的问题,应对来信来访者耐心细致地解释和做好思想工作,取得来信来访者的信任与体谅。
(二对不符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但确有实际困难的问题的处理。对这类问题,在体谅、同情来信来访者的基础上,恳切地讲清学校的困难,使他们能顾全大局。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协助解决不违背政策法律法规又有可能解决的实际问题。
(三对申诉、控告和检举的处理
1、对于申诉信访应深入调查了解,分清是非,认真负责地处理。对事实清楚,处理正确的,应在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同时积极作好思想工作;
对事实不清或处理不恰当的,有关部门应认真负责核查,作出恰当处理。对动机正确但因了解情况片面而诬告者,应对其作出解释说明;
对出于不良动机而诬告、陷害他人或有意挑拨离间者,应严肃批评,造成严重后果,违反法律规定者,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2、严格保护控告、检举者的民主权利。学校向下批转的申诉、控告和检举信访案件,不得转给被控告和被检举者,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部门和人员。严禁被告人和被检举人的部门及有关领导对控告或检举者采取报复行为。对控告、检举人采取报复行为者应予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违反法律规定者,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四对无理取闹者、诈骗分子和其他不良人员的处理无理取闹指来信来访者无正当理由,欲借来信来访达到某种目的,或来信来访者所提要求已经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解决,但仍然纠缠不休,影响公务。对此要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适当批评,对其进行民

主权利和法制教育。对劝说无效者,可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教育制止,若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送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处理。对假借来信来访名义,进行诈骗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对匿名、化名来信来访的处理。
对此类来信来访要弄清事实真相,根据情况区别处理,不得搁置不理。检举、揭发的情况属实,可根据事实对被检举者进行处理,不必也不准追查来信来访的真实姓名,对匿名、化名的诬告、诽谤、诈骗者,在查明其犯罪活动的同时,报请领导和司法部门批准后,追查其真实姓名和身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基本程序(一处理来信
1、拆信。拆信时做到准确、及时、认真、细致。在拆信时注意:一是对来信夹有的各种证券、票证、现金等,要核查登记,与原信一起妥善保管;
二是对来信有缺页、破损的,要注明情况;
三是要注意保持信封和邮票的完整,以核查投信的时间、地址;
四是信封与信纸一并装订,如属上级机关或其他部门转办的信件,随信的转办单应一并装订。
2、阅信。在认真阅读的基础上,依据不同性质的问题分别处理。如属申诉信件,阅信时对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制度,确认是否应该再行处理;
如属检举、揭发、控告信,核实信中所涉及的人、物情况和问题性质情节;
如属建议信,应研究所提建议价值,请学校有关部门考虑处理。

3、摘要登记。就来信编号,将来信人姓名、单位、职务、地址、来信日期,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要求摘要登记,以便查找统计和分析研究。
4、领导阅批。将填写好的来信处理单与信件装订在一起,即送领导阅批。
5、办理。及时了解核实情况,弄清事实真相,依领导批示迅速办理、及时复信。
6、需转交有关部门办理的,要及时归口办理,要求其限期报告处理情况或结果,并进行经常性的催办。对检举揭发性信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查询处理结果,超出规定时限或不符合办理要求的,信访部门有责任提请承办部门复议、重办。对拖延、推诿办理的,应报领导进一步批办。
7、答复。除匿名信、化名信外,对来信都应及时认真地答复。复信工作贯彻“分级负责,归口处理”的原则。承办部门在办完之后,必须给信访人正式答复,复信内容力求体现党组织和学校对信访工作的重视。
8、归档。来信处理结束,将原件、处理结果、答复要点等整理、立卷、归档。
(二接待来访
1、登记。来访人员须填写来访登记表,内容包括来访人姓名、工作单位或部门、通讯方式和反映的主要问题,然后按所反映问题的性质,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合理分流。

2、接待。根据所反映问题的情节,由相关信访工作人员或领导干部接待。同来访者交谈,坚持“一听、二问、三记、四分析”。听,即耐心听完来访人意见;
问,即向来访人问清事情经过、主要情节、上访历史、上访要求或其他没有讲清楚的问题;
记,即把来访人所反映的主要问题记录下来;
分析,即通过听问等方式,弄清来访者所反映问题的性质,以及这一问题应由哪个部门承办,为下一步处理和解决问题打下基础。
3、处理。未弄清情况和未核实的,不能随意表态。对“老上访户”,要耐心地做好疏导工作;
对重要上访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根据领导批示再做处理。对少数无理纠缠的上访者,根据情况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做好思想工作。
四、信访工作要求
(一热情耐心。接待来信来访要热情耐心,以平等态度诚恳交谈,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对提出的问题予以处理,保障来信来访人员的民主权利。
(二冷静分析。在信访接待中,对信访者提出的问题,既要虚心倾听,又要冷静分析,不能轻易表态,以免导致工作被动。
(三防止意外。在接待来访中,对个别情绪激烈、态度蛮横者,要引起警惕,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四及时处理。对信访中提出的问题,应在政策法律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处理,不得无故推诿或延迟办理。

(五秉公办事。对信访中的批评、控告或检举,必须公平办理,虚心接受批评,不徇私包庇,不通风报信,不拖延不办,公正、公平地处理问题。
(六尽职尽责。信访工作人员必须认真严肃地对待工作,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以保障学校工作的正常、高效运行,保护来信来访者的合法权益。
五、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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