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条例思想汇报(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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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思想汇报(精选文档)

信访工作条例思想汇报3篇

信访工作条例思想汇报篇1

信访工作年度汇报

信访工作年度汇报

工作汇报信访工作年度汇报(完)信访汇报年度工作

1、完善制度,落实责任。一是实行每周信访问题专报督查制。由信访部门对每周发生的信访问题进行排查疏理,并及时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领导批示件再由“两办”和信访部门进行督查督办,限期解决。对每周信访问题专报中反映的问题,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每期都作了明确批示,责任到人。“两办”及信访部门对领导批示件也分别采取电话催办、实地调查协调、限期解决等措施,进行督查督办,从而使许多群众信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大量的矛盾得到了及时化解。到目前为止,经领导批示的22个信访问题,已得到较好解决。二是建立了七项服务群众制度。即:

县级领导挂钩重点疑难信访件及分管领导负责制;
县级领导信访值班制;
重大问题县委、县政府集中研究制;
信访件处理督查督办制;
群众来信来访例会制;
重大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制;
信访动向信息快报制。三是建立了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研究制定了《上饶县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提高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心,强化“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群众信访落实到单位、责任到人。四是推行县级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加大群众初信初访的处置力度,提高信访结案率。

2、深化举措,整体推进。一是召开重点信访问题处理汇报会、协调会及信访工作专题会。今年以来,我县先后召开了5次由有关领导、责任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信访问题处理情况汇报会、协调会及信访工作专题会,研究对策,梳理问题,协调处理,督促解决。二是开展重复访、越级访、集体访专项治理活动。县委、县政府把5月中、下旬作为集体访、越级访、重复访专项治理时间,要求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全县大局的高度来思考,站在发展的高度来处理问题。对“两办”和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相关单位要认真对待,并落实好专人负责,采取一切有利手段、办法、措施协调处理,并严格在督查督办函限定时间内将结果报送“两办”及信访部门。三是加大信访督查督办力度。对信访问题处理情况的督查,不但“两办”及信访部门进行认真督查,而且组织部门也介入,并且把处理信访问题当作检验领导同志做群众工作能力高低的标准来考察。四是开展信访工作大会战。从5月20日开始,我县开展了为期10天信访工作大会战,组织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进行拉网式的排查,对信访案件一件一件地进行排查清理,一件件地进行处理落实,做到不留隐患、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对清埋出来的问题,集中力量重点分析,研究处理所发生的重点信访问题和疑难案件。五是创新工作方法。对信访案件原则上实行属地包干原则,对乡镇确实协调不了的信访问题,由县级挂钩领导亲自参与,帮助协调,出面督促支持。对一些重大问题,充分发挥在当地工作过的老同志、知名人士、对当群众感情深的同志的作用,请他们回去帮助做工作。

3、全面清理、分类解决。今年我县共疏理出39个重点信访问题,对此,县委、政府提出了“一回、二促、三包”的解决处理方法。一是对已解决的17个重点信访问题,开展回访督查。从县委办、政府办、组织部、政法委、信访局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五个回访督查组,对已解决的信访问题进行回访督查,通过听汇报、查资料、与信访人交谈、实地察看等多种形式,了解处理效果。在回访督查中了解到,大部分群众对处理的结果都比较满意。如:

茗洋关水库管理局、上潭水库管理局和供销社等单位离退休职工集体来访,要求按事业编增资的问题;
县水泥厂84名改制职工要求办理医保的问题;
信州区居民张治中要求归还9000元集资建房款的问题等等,都得到了彻底解决。对个别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到位,由“两办”及信访部门联合下发了督查督办函,限期解决到位。二是对正在解决的14个重点信访问题,专门召开了信访问题解决情况促进会。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布置,督促解决。同时,由“两办”及信访部门实行一日一督办,一天一汇报。如:

尊桥乡尊桥村方军等人反映普安公司租用土地的问题,通过政法委、信访局协调处理,得到了有效解决;
旭日镇建新组反映闭路电视线路被切断的问题,通过广电局加班加点施工,可望比承诺时间提前两天完工;
华坛山、皂头农垦系统职工要求参加社保问题,正紧锣密鼓地进行,调查摸底、造册办证工作可望在本月20日前完成。三是对8个疑难信访问题,落实县级领导包案解决。如:

光学西路折迁户林永红等3人要求提高拆迁补偿标准的问题,由县长汪友良任组长、常务副县长辛鲁冀、副县长黄统征任副组长,召集有关部门再次进行了协调处理。对枫岭头镇丁家村反映乱砍乱伐问题,由县委副书记周琳包案解决。通过采取这一系列措施,绝大多数问题已解决到位,群众上访量大幅下降,尤其是一些重复访、越级访、集体访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

(完)

附送:

信访工作总结及信访工作安排

信访工作总结及信访工作安排

综合计划信访工作总结及信访工作安排信访工作安排工作总结

一、2016年全区信访工作的基本情况2016年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省、市信访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全区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年初召开的全区信访工作会议精神和落实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内容,进一步加大了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力度和工作力度,区信访部门和各级信访工作者在信访量大幅上升、任务繁重、工作难度增大的情况下,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反映社情民意,妥善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密切党委、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为推动我区“加快发展,富民强区”战略实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信访工作,不断加大了领导工作力度2016年,面对严峻的信访形势和繁重的维护稳定任务,区委、区政府和各级党委、政府、街道工委、办事处进一步深化了对信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信访工作列入党政议事日程,作为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一年来,区委常委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多次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信访稳定工作。区委、区政府4次召开全区信访工作会议,7次下发信访工作文件,布置信访工作,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5次召开会议,研究加强信访工作的措施。区委、区政府又及时下发田办发21号文件,安排区委书记、区长、区委副书记、区委常委、副区长参加区党政领导工作日接待群众来访,并从11月10开始依次接待上访群众。特别是区委书记唐庆明、代区长张海涛上任后,亲自参加全区信访工作会议并讲话,强调加强和做好信访工作,多次对信访工作存在问题的单位提出严厉批评和严格要求,使各级领导提高对信访工作重视程度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区主要领导还率先垂范带头阅批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先后17次对重要信访问题的处理做出批示,并对重大信访问题亲自协调处理。尤其是解决泉山村刘庄群众上访问题,区委书记唐庆明、代区长张海涛、区委副书记刘祝仁等领导亲自指挥,亲自调度,亲自参加上访问题处理,有效遏制了刘庄群众越级重复集体上访的势头。区委、区政府其它领导同志对信访工作都十分重视,按照工作分工,认真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主动参与重要信访问题的处理。一年来,区委、区政府领导阅批群众来信37件,接待来访852人次,亲自协调处理重大信访问题23件。全区各单位、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省、市《关于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的规定》,对因工作不力、失职酿成重大信访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人、责任人的责任。区委、区政府把信访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同时,作为考核干部的主要内容,对在信访工作中麻木不仁、推诿扯皮、官僚主义,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坚决予以处理。同时,严格执行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初由区党政主要领导与两镇九个街道和区直有关部门签定信访工作目标责任书,把信访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有关单位按照责任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工作到位,狠抓落实,确保信访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进一步完善基层信访组织,加大了信访信息工作力度近一年来,我区建立健全了各级信访工作机构,为了解决信访干部人员不足问题,区信访部门编制由原来的2名,增加为3名,并专门借调一名计算机工作人员,积极开展网上信访服务工作,为开拓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为进一步加强基层信访干部队伍建设,在两镇成立了信访办公室,明确由纪检书记任信访办主任,配备了专(兼)职信访员,九个街道及二十七个行政村等基层单位配备了信访协调员,形成了一个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信访网络,做到层层有人接待来访群众,级级有人办理来访反映的问题。区信访部门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实现信访部门的办公自动化。为更好地增强信访部门工作人员业务素质,10月中旬,由分管书记刘祝仁同志带队分别到潘集区和八公山区学习他们好的做法和经验,并结合我区实际,认真改进实施。为了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信访干部队伍,努力形成敬业奉献的新格局,区信访局对两镇、九个街道、区属企业信访专(兼)职干部和信息员进行了为期一天的信访知识业务培训,提高信访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今年以来,我们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信访工作网络,配齐专(兼)职的信访干部。各单位党政一把手为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并明确了一名负责同志分管信访工作。两镇都成立了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信访室,安排了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各村成立了以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为主任的村民调解委员会,具体负责处理村民的信访问题和信访信息报送工作。各镇、村、组、街道、社居委、楼栋、企业到班组都确定了一名兼职信访信息员,使信访信息工作层层有人负责,对可能发生的集体访苗头做到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理得好。如10月28日,新淮街道信息员电话报告我局,反映该辖区内20余户原市航运公司船民每户集资30元,准备于12月1日去省集体上访。得此信息后,区信访部门迅速向区领导和市信访部门报告(书面连续三次报告),同时,及时深入到基层核实摸清船民集资上访的详细情况,并认真提出处理意见,积极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有效地遏制了一起越级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

信访工作条例思想汇报篇2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1999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民政部门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结合民政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信访工作的业务范围,根据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工作职能确定。

第三条 民政部设立信访办公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确定专职、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上级民政信访部门指导下级民政信访工作。

第二章 受理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以下方式受理信访事项:

(一)本级民政部门依法应当或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受理。

(二)依法应当由上级民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民政部门。

(三)依法应当由下级民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转下级民政部门办理;
但下级民政部门长期拖延不予办理或已经处理而当事人仍不服的,跨行政区域的,以及其他不宜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上一级民政部门应当直接受理。县级民政部门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乡镇一级的民政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四)不属于民政业务范围的信访事项,转有关部门办理;
涉及民政业务又与其他部门业务相关的信访事项,应当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办理。

第五条 来访人员中年老体弱、来访期间生活和返回原籍有困难者,特别是其中的烈军属、老红军、伤残军人以及老复员军人,视情况予以照顾。

第三章 办理

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的日常信访事项,由民政信访工作部门(以下简称信访部门)或者信访工作人员办理;
本级或者上级领导批示有关民政业务工作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由有关业务部门办理;
情况复杂、政策性强、需要慎重研究处理的信访事项,由信访部门协调有关业务部门办理;
政策性很强、对民政工作关系重大的信访事项,报告本级民政部门有关领导研究办理。

第七条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依照政策法规可以解决的,应当直接或协调下级民政部门予以解决;
所提要求与现行政策法规相悖或要求过高,不能解决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

第八条 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属于政策法规有明确规定应当解决而下级行政机关未予解决的,信访部门应当发函交下级民政部门调查处理,或者商请相应级别的地方人民政府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九条 检举、揭发、控告本级民政部门国家公务员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违法乱纪问题的信访事项,报告本级民政部门领导并按批办意见处理。

第十条 检举、揭发、控告下级民政部门国家公务员及其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违法乱纪问题的信访事项,一般转被检举、揭发、控告人所在单位的上级组织或上级民政部门办理;
情节严重的,商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交办信访事项应当说明需要调查处理的主要问题和办理要求;
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报告必须针对交办事项进行答复,做到事实清楚、态度明确,有处理结果。

向下越级发出的交办函或向上越级呈报的办理结果报告,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地方民政部门。

第十二条 领导或者领导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应当认真办理。必要时,请有关业务部门、当地政府予以配合。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应当向原交办领导或者领导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与承办行政机关报告情况出入较大,情况复杂,久拖不决的信访事项,上级民政部门应当派人到基层调查处理,也可以根据需要商请当地行政机关来人共同研究处理。

第四章 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下列信访情况,报告本级民政部门领导:

(一)人民群众对民政政策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反映和意见;

(二)人民群众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三)人民群众反映集中、强烈的问题;

(四)重大信访事项和地方行政机关拖延不办的信访事项;

(五)突发性重大集体上访和重大集体上访苗头;

(六)其他需经领导批阅的信件和需要请示的问题。

第十五条 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来信来访、重要建议、重要信访事项查办情况,有关专题性和综合性信访情况,刊登信访简报或者进行专题报告,供本级民政部门领导和上级信访部门参阅。

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每半年向上级民政信访部门报送一份信访报告。信访报告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民政信访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信访工作条例思想汇报篇3

武汉市信访工作条例

【法规类别】信访

【批准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3.07.25

【发布部门】武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3.07.25

【实施日期】1993.07.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武汉市信访工作条例

(1992年12月19日武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3年7月25日

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信访工作效率,维护信访活动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条例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来信来访。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访向国家机关和有关方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信访活动必须遵守宪法

、法律和法规。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处理信访,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确定工作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处理信访,并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

第二章 受理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和各自的职责范围受理信访:

(一)应当由基层单位解决的,有关基层单位必须受理;
不服基层单位处理或者对基层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控告、检举的,由主管部门、上一级单位或者有关国家机关受理。

(二)应当受理信访的单位已经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受理;
已经撤销的,由上一级单位或者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受理。

(三)涉及两个以上单位,一个单位难以处理的信访,由它们共同的上一级单位受理或者由上一级单位指定其中一个单位受理。

(四)对于不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应当向来信来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指明受理单位或者将信访材料转交有关单位。

(五)对于管辖不明,难以确定受理单位的信访,上级机关可以指定受理单位。

第七条 受理信访的单位对信访事项应当分别情况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受理单位有权直接调查处理的,一般应当在接受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三个月以内处理完毕,将结果直接答复来信来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情况紧急的,受理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二)受理单位不能直接调查处理的,应当在接受之日起五日以内将信访材料转给有权调查处理的单位,承办单位应当依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受理单位对于国家权力机关、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接受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处理完毕,将结果书面报告交办单位;
不能按期报告结果的,应当向交办单位说明原因并请求延期;
交办单位认为处理不当的,可以退回受理单位,限期重新调查处理。

受理单位对于信访中有较大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和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在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同时,并送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研究处理。

第八条 严禁将控告、检举人的情况及其材料泄露或者转交给被控告、被检举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九条 受理单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访反映的问题,凡是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应当及时解决,不得推诿、拖延;
一时办不到的,应当说明情况,要求过高或者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说明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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