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法院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时间:2022-08-21 14:20:0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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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法院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法院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当前, 全国政法系统正在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

 这是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 着力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 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 的一项重大决策。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必须结合人民法院 的工作实际, 全面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 严格依法行使审判权, 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

 必须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人民法院工作中 的指导地位, 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于人民法院 的各项工作中, 指导和推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 的发展。

  一、 认真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的基本内涵

 所谓“理念”, 实际上就是人们 的一种观念、 认识和信念, 或价值观。

 我们在行使司法权 的过程中, 法治理念是无处不在, 无时不在 的。

 审判权是司法权 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 每一种审判制度都蕴含着一种法治理念, 法治理念通过审判制度得以具体 的体现,并在这种制度 的实际运作中得到贯彻。

 其次, 每一位审判人员在行使审判权中, 都会按自己对法律制度 的理解、 对审判制度和诉讼制度 的理解、 对法律 的本质、 社会 的观念甚至对人性善恶 的理解, 通过行使审判权来表现出他们 的法治理念。

 再次, 法治理念在社会上 的推行或拥戴 的程度可以直接表现为社会大众 的法律意识 的内涵、 大小和强弱, 从而关系到全社会守法、 护法、 爱法 的程度, 影响到国家 的法治化 的进程和审判改革 的成败。可以说, 有什么样 的法治理念, 就会产生什么样 的审判制度。

 而有什么样 的审判制度,也会引导人们形成什么样 的法治理念。

 以 hjt 同志为总书记 的党中央, 在认真总结 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 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 的基础上, 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重大命题, 这标志着 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的规律和党 的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 的认识和把握, 为 我国 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人民法院只有牢固树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才能确保人民司法事业进一步健康发展, 确保在司法工作中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才能增强维护社会主义法治 的能力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的能力, 才能提高法院队伍 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完成党和人民赋予 的神圣职责。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 的法治理念, 是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 的法治理念。

 人民法院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就是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人民法官 的头脑, 保证人民法院队伍永远忠于党、 忠于国家、 忠于人民、 忠于法律 的社会主义政治本色。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的基本内涵是“依法治国、 执法为民、 公平正义、 服务大局、党 的领导”。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 的核心内容,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 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 的价值追求,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 的重要使命, 党 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 的根本保证。

 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 体现了党 的领导、 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 的有机统一。

 广大法官要全面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牢固树立依法治国 的理念, 维护宪法和法律 的权威; 牢固树立司法为民 的理念, 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 的根本利益; 牢固树立公平正义 的理念, 不断提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的能力; 牢固树立服务大局 的理念, 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牢固树立党 的领导 的理念,始终坚持党对法院工作 的绝对领导。

 并自觉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实践。

  二、 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严格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一种系统 的理论提出来, 在客观上应当认识到它存在 的意义, 一方面,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行使审判职能, 开展审判工作 的思想理论基础和行动指南。

 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是上层建筑 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就是要牢固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人民法院工作中 的根本指导地位, 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于人民法院 的各项工作中, 指导和推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 的发展。

 另一方面,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真正树立审判权威 的前提条件。

 审判方式改革首先是理念 的变革, 没有形成相对成熟 的理念对其进行指导, 容易导致改革 的盲目性,理念 的匮乏会造成思想 的混乱、 信仰 的缺失, 仅靠口号和群众运动式 的动员不可能真正树立起司法 的权威。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 的价值追求, 也是 我们审判工作应当遵循 的标准和追求 的目标。

  (一)

 真正做到司法独立、 廉洁、 高效

 司法 的独立性是裁判公正 的前提,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 的干预。

 司法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秉公办案, 不屈从权势, 不徇私情, 严格执法。

 同时, 人民法院 的裁判权事关生杀予夺, 更必须置于严密 的内外部监督之下, 秉公用之, 谨慎用之。

 在当前形势下,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尤其要注意紧紧依靠党 的领导, 主动接受人大 的监督, 接受政协、 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 的监督。

 党 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 的根本保证, 人民法院 的司本文章共 2 页, 当前在第 1 页[1][2]下一页本文章共 2 页, 当前在第 2 页上一页[1][2]法审判权, 作为国家政权 的重要方面, 必须牢牢抓住这个根本。

 忘记了这一点, 就忘记了人民法院审判权 的来源, 就会丧失正确 的权力观。

 而牢记这一点, 就可以有效抵御各种不正常 的干扰, 真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司法 的廉洁性是指司法审判人员应当廉洁自律, 不受各种利益 的诱惑, 自觉抵制各种腐败行为。司法不廉是导致司法不公 的一个重要因素。

 人民法官作为公平与

 正义 的化身, 应该做到清正廉明, 一尘不染, 让人民满意, 让群众信任。

 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 逐步形成法官对贪赃枉法行为不愿为、 不必为、 不敢为、 不能为 的激励、保障、 惩处和制约机制。

 不断加大监督和查处力度, 主动接受法律监督、 社会监督、 舆论监督和民主监督, 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权、 执行权徇私舞弊、 贪赃枉法等损害当事人利益、 伤害人民群众感情 的人和事。

 同时 我们也要看到, 司法 的廉洁只是公正 的保障, 裁判人员不廉洁, 不可能作出公正 的裁判, 但廉洁 的法官也不一定作出公正 的裁判, 因为裁判 的公正还取决于法官 的业务素质, 是否遵循程序等多方面因素。

 司法 的高效性是指司法审

 判人员在裁判活动中必须讲究效率, 尽量便民利民、 努力消除各种不必要 的延误

 (二)

 确保裁判结果公正

 裁判公正是指裁判客观真实, 合情、 合理、 合法。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对审理 的案件,能够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 正确地适用法律, 依法作出客观公正, 不偏不倚 的裁决。

 裁判是终结诉讼程序、 启动执行程序 的一项极为重要 的司法活动。

 因而, 裁判是否公正, 在整个司法公正中具有决定性作用和深远影响。

 结果 的公正是裁判活动应有 的要求, 也是诉讼当事人 的期望所在。

 党 的十六大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

 义”, 赋予了司法机关光荣而艰巨 的历史使命。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 的工作主题,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 的价值追求。

 只有做到实体裁判公正, 办案程序合法, 裁判文书规范, 努力实现法律效果、 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 的有机统一, 才能维护法律尊严, 树立司法权威。

 要实现裁判公正必须做到:

 1、 认定事实客观真实。

 事实客观真实, 是裁判公正 的基础和前提。

 如果事实失实, 则无公正裁判可言。

 因而,

 我们在认定事实时, 一定要依据证据判断规则, 结合具体案情, 力争使裁判事实客观真实, 要坚决杜绝主观臆断, 虚构甚至歪曲事实 的现象发生。

 2、 适用法律正确。

 法律是裁判 的依据, 是判断是否公正 的基本标准。

 一般来说, 适用法律正确则裁判公正, 适用法律错误, 则裁判不公。

 适用法律正确, 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都适用正确。

 3、 自由裁量合情合理。

 在法律规定 的自由裁量幅度内, 能否做到合情、 合理, 也是判断裁判是否公正 的一个标准。

 在很多案件中, 由于法律规定 的自由裁量幅度较大, 自由裁判选择不当也往往造成裁判不公。

 因而, 审判人员一定要正确适用自由裁量权, 力争使裁判合情合理。

 要坚决杜绝假借自由裁量权, 进行不公正 的裁判。

  三、 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建立职业化 的法官队伍

 提高司法效率, 实现司法公正和法官现代化, 是司法改革 的最终目标, 建设一支高素质 的法官队伍是实现这一目标 的关键。

 法治理念现代化是法官现代化 的重要方面。

  (一)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法官职业本身 的要求。

  在百姓 的眼里, 法官是国家和法律 的化身, 是社会正义和社会良知 的象征。

 法官要不负人民 的期望、 不辱法律 的使命, 必须成为一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的、 法律专业知识深厚 的、 司法技能娴熟 的、 职业道德高尚 的人。

 审判工作 的规律性和特殊性, 要求从事审判工作 的法官必须具有独特 的职业素养和能力, 具备深厚 的法律知识功底和丰富 的痉?

 a〉 经验, 并具有相同或相似 的知识背景和教育经历, 接受统一 的职业训练。

 这样才能使法官对法律 的理解和运用不出现偏差, 才能保证司法公正。

 通过法官职业化建设,可以逐步形成一个具有坚定 的法治信仰、 良好 的专业训练、 娴熟 的司法技能、 优秀 的职业素养以及高尚 的职业道德 的整体, 从而形成特有 的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

 近年来,

 我国许多学者、 专家呼吁法官队伍应当由“社会精英”组成, 要有较高 的社会地位和生活待遇,这是因为法官肩负着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案件 的重任。

 这不仅关系到千千万万个当事人 的切身利益, 而且关系到社会 的经济秩序和治安秩序, 关系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 的实现。

 因此, 法官必须加强修养, 使自己具备良好 的政治素质、 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 法官如果不加强自身修养, 就不会成为一个合法 的法官。

  要达到这一目标, 法官必须坚持学习科学理论, 即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 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的要求, 改造主观世界、 树立正确 的世界观、 人生观、 价值观, 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的观念; 用辩正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的观点、立场和方法观察事物、 办理案件, 正确、 适当、 合理地处理严格依法办案和“三个有利于” 的关系, 力求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的最佳统一。

 实践证明, 要做到这一点, 法官只具有深厚 的法律修养、 司法技能和良好 的品行是不够 的, 还必须具备良好 的政治素质。

 三是法官应具有良好 的品行。

 这里所说 的品行, 不是特指法官职业道德, 而是指法官作为一个普通人 的个人品质和道德操守。

 法官作为社会 的一员, 应当遵守公民 的道德规范, 作一

 名好 的公民。

 实践证明, 一名好公民, 不一定可以成为一名法官; 但一名法官必须是一名好公民。

 法官只有在日常生活和处理个人事务以及社会关系中, 模范地遵守社会公认 的道德规范, 才能得到公众 的尊敬, 才享有良好 的个人声誉, 进而树立法官 的个人魅力和权威, 树立法官 的良好形象。

  (二)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实现“公正与效率” 的需要。

  当前司法改革 的主要目标在于增强司法 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增强民众对法治 的信仰和对法官 的信赖。

 近年来, 少数案件裁判不公、 效率不高, 极少数司法人员甚至徇私枉法, 这与法官队伍素质不高有直接关系。

 解决这个问题, 目前关键在于全面启动 我国 的法官职业化建设, 以培育一支具有很高 的政治思想素质、 良好 的职业道德操守和精湛 的专业技能 的法官队伍。

 只有全面提高法官素质, 才能唤起人们对法官 的高度尊重, 才能赢得更高 的社会公信力, 才能真正树立司法权威, 也才能使“公正与效率”世纪工作主题真正得以实现。

  (三)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司法权威, 保障法官司法独立 的需要。

  不难设想, 法官 的职业化有利于保障法官中立和独立 的审判地位, 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的历史进程。

 在现代法治国家, 法官是维系国家法治 的特殊群体, 法官素质 的高低, 直接关系到法治 的实现程度, 对法律功能 的发挥起着很大 的作用。

 法官职业化 的重要尺度在于审判 的中立和独立程度, 因为司法 的中立性和独立性是现代法治国家 的基本要求。

 审判越独立, 法官职业 的专门化程度也越高; 相反, 法官 的职业化程度越高, 就越能促进审判独立和公正。

 二者是相辅相成 的辩证统一关系。

 因此,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必然地对法官提出严格 的职业化要求, 法官必须具有特殊而鲜明 的职业素质和专业特征, 这是一条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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