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发言

时间:2022-08-19 17:00:04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总结发言,供大家参考。

总结发言

 

 总 结 发 言

 通过刚才的庭辩, 控方一味强调张某主观上具有间接故意, 客观上有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并未积极返还, 认定为张某构成受贿罪。辩护人认为张某不构成受贿罪, 应该无罪。主要理由如下:

 一、 张某不具有受贿罪的责任形式——犯罪故意。

 受贿罪的故意是指明 知 是利 用 职务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或收受他人财物为 他人谋取利 益的行为 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受贿罪是法定的目 的犯, 应以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为自 己谋取私利为目 的。

 张某为赵某的儿子安排工作, 虽然利用了 职权, 但并没有谋取私利的目 的, 只是出于为老同学排忧解难的目 的, 充其量是违反组织原则和工作职责的行为, 不具有受贿罪的责任形式,不具备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二、 张某的行为不具有受贿罪索取的行为要件。

 索取是指主动索要并收取。

 索取具有主动性, 是受贿人先提出贿赂要求。

 本案

 中张某并没有主动提出任何要求。

 索取由索要与收取两个行为构成。

 索取既可以是明示的, 也可以是暗示的。

 本案中, 张某既没有明示, 又没有暗示的举动, 而且在知道同学赵某藏钱的行为后, 立即严词拒绝, 并积极退还。

 三、 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收受的行为要件。

 即不构成事后受贿。

 事后受贿是在为 他人谋取利 益后收取财务, 即 酬谢性贿赂。

 事后受贿必须以事前约定为条件。

 事前没有约定而事后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后受财行为不同于事后受贿。

 事前的约定, 既可以明示约定也包括暗示约定。

 退一步讲, 即使认为李某的行为视为收受财物, 李某的行为也不符合事后受贿的犯罪构成。

 李某与赵某事前既未明示约定, 也没有暗示约定。

 相反,李某是将 1000 元钱作为朋友间的正常人情来往收受 的 。

 张某 坚定不 移 地要 返还的29000 元, 是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 赵某私自 藏在张某家的茶几下的。

 张某并没有收受的任何表示。

 从赵某的电话中, 知道此事后, 张某多次打电话要求赵某将钱取回。

 而

 赵某却玩起了 失踪, 躲着不见。

 一边是党纪国法, 一边是同学、 发小的故交情谊。

 作为感情丰富的人类你将何去何从? 把钱款上交纪检部门、 上级领导, 以后还怎么做人。人情社会是中国的国情, 作为检察官、 法官您能这么做吗? 张某碍于情面, 只好不厌其烦地找人退还。

 万般无奈下, 通过新闻媒体得知家乡 发生地震, 张某认为将此款以匿名形式捐给灾区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虽然这种作法欠妥, 但并不触犯刑法。

 如果要给张某的作法定性, 我认为只能算是无权处分的民事行为。

 他替赵某“学雷锋” 了 。

 当然, 张某以赵某的名 义捐款会更好一些。

 但碍于同学情面, 不想让赵某难堪, 好心做了 错事。

 综上, 张某无论是从犯罪的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 都不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不能构成受贿罪。

 恳请法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不准绳, 维护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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