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修订水污染防治法,第二章,水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第12-18条】,逐条权威释义,全国人大法工委编著

时间:2022-06-11 20:50:0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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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修订水污染防治法,第二章,水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第12-18条】,逐条权威释义,全国人大法工委编著

 

 2017 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第 12-18 条】

 逐条权威释义

 提示与声明

 1 、本文档内容节录自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2017 年 修定版)》【 许安标主编 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编著 ,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17 年版 】

 一书 “第二部分 释义 ” ” 的主体内容; 2 、本文档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84 年 5 月 11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6 年 5 月 1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8 年 2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 2017 年 6 月 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释义】

 环境质量标准,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对环境质量的要求,即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对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或者因素的容许浓度所作的规定,是衡量排污状况和环境质量状况的主要尺度。为了保障公众健康,防治环境污染,对某些环境要素作出统一的、法定的和技术的规定,这是国家环境政策目标的具体体现,是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也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能和环境执法的重要依据。环境标准是严格按照科学方法和程序制定的,同时还要参考国家和地区在一定时期的自然环境特征、科学技术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水环境质量标准也称为水质标准,是为了控制和消除污染物对水体的污染,根据水环境长期和近期目标而提出的质量标准。水环境质量标准是环境质量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制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首要依据,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环境进行科学管理的手段。同时,水环境质量标准也是判断水环境是否受到污染的依据。制定水环境质量标准是水污染防治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水环境质量标准按水体类型可以划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海水水质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按水资源用途可以划分为渔业水质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标准、各种工业用水水质标准等。

 按照适用范围的不同,水环境质量标准可以划分为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

 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是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各地必须遵照执行,是地方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环境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和评价的基础。根据本条第 1 款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其他部门无权制定。目前,我国已制定发布了有关水环境质量的多项国家标准,主要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海水水质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渔业水质标准》《农业灌溉水质标准》等。

 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是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分解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重要依据,是对国家水环境标准的补充和完善。我国地域辽阔,水环境情况复杂。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没有规定的项目,地方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结合当地水环境特点和水环境保护需要、经济和治理水平,制定地区水环境质量标准。根据本条第 2 款规定,水环境质量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发布,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地方标准制定的前提是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有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各地必须执行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才可以制定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根据我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在有关的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制定发布后,之前制定的相应的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即行废止。2010 年环境保护部《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依法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或者废止:(一)新制定发布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中的污染物项目已作规定的;(二)新制定发布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释义】

 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是判断省界水体是否受到污染以及确定相邻行政区防治水污染责任的依据。我国大江大河众多。按照《2016 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的调查统计,全国地表水 1940 个评价、考核、排名断面中,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和劣Ⅴ类水质断面分别占 2.4%、37.5%、27.9%、16.8%、6.9%和 8.6%。据报道,近 8 成劣Ⅴ类水体集中在海河、淮河、辽河和黄河流域,城市黑臭水体大量存在,14个富营养化湖库无明显改善。由于水体在不同的地区的使用功能千差万别,同一江河、湖泊流域又跨多个省份,如果上下游地区不能就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达成一致,就很有可能产生跨界水污染问题,严重阻碍下游地区水体使用功能的实现,损害下游地区公众的环境利益。因此,必须科学合理地确定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以最大限度地保证上下游地区的不同水体的使用功能得到实现。《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明确要求“建立跨省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出境水质达到考核目标”。

 本条对如何确定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作了规定。首先,确定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依据,是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其次,确定重要江河、湖泊流域

 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程序,是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之所以规定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报国务院批准,主要是考虑该标准是考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效的标尺,是判断谁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依据,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具有更高的权威性。

 根据 2015 年环境保护部《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到 2020 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 70%以上。

 ◆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 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释义】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为了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结合经济、技术条件和环境特点,限制排入环境中的污染物或者对造成环境危害的其他因素所作出的规定。即对排入环境的污染物的允许排放量或排放浓度。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判断排污行为是否违法的客观标准和重要依据,对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具有直接约束力。

 一、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标准的总体要求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并考虑我国各种环境要素在不同地区的差异性等特点而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本条第 1 款规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家环境保护部。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一是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二是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目的,是通过控制污染源的排污量,实现水环境质量标准。因此,制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首要依据就是水环境质量标准。但是,制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又不能以水环境质量标准作为唯一依据,因为污染者的排污量受制于某一时期的经济、技术条件以及产业规模、污染防治设施的投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的先进化程度等诸多因素,脱离实际地制定过于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将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行为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本法将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同时作为制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参考依据。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过严,致使绝大多数企业达不到要求,将多数企业置于违法境地;也不能将标准制定得过宽,而达不到防治水污染的目的。

 目前,我国已制定并发布施行了多项水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取向,分年限规定了 69 种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以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放量。但是,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合成氨工业、钢铁工业、航天推进剂适用、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和聚氯乙烯工业等分别执行国家行业排放标准。此外,还有《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多项水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

 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或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结合当地的经济、技术条件和环境特点,在执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仍不能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或者有些水污染物对当地环境质量影响较大而未被列入国家标准时,所制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技术条件不同,法律有必要授权地方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只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效,既包括在本行政区域内普遍适用的情形,也包括只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部分流域、区域适用的情形。

 本条第 2 款对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是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相关的地方标准,作为对国家标准的补充;二是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如果要制定地方标准,则必须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这是由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是针对多数地区的情况而制定的,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水环境条件和经济状况差别很大,在有些重点地区、水域,即使执行国家标准也不能达到当地水环境质量的要求,可以通过制定更严格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来保持和改善当地的水环境质量。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都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依法制定的,向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地区排放水污染物,应当优先执行当地的标准。

 2014 年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地方环保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制定地方环保标准的重点区域,规定有下列情况的地区,应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实施现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后,环境质量仍然不能达标的地区;国务院批准实施的环保规划、计划确定的重点地区;产业集中度高、环境问题突出、当地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地方特色产业或特有污染物造成环境问题的地区;国家标准相关规定不能满足当地环境管理要求,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的地区。同时,鼓励各地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后,必须报经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以使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能够了解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况,及时根据各地的情况修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释义】

 科学合理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防治水污染的重要依据。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根据国家环境保护目标的需要以及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制定的。当国家环境保护目标以及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发生变化时,也应当对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我国很重视对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工作,如《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于 1983 年发布后,分别于 1988 年、1999 年和 2002 年作了三次修订。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今后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还会不断修改,以适应新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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