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中违规行为及解决对策研究(精选文档)

时间:2022-08-21 11:00:06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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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中违规行为及解决对策研究(精选文档)

 

 目录 摘 要 ............................................................. 1 工程招投标中的违规行为及解决对策研究 .............................. 2 一、 招投标中的违规行为 ........................................... 2 (一) 招投标中的违规行为产生的原因 ................................ 2

  1、 法律不完善、不统一 .......................................... 2

  2、 招投标制度存在缺陷 .......................................... 2

  3、 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机制与手段不够完善 .......................... 2

  4、 社会道德良心的缺失 .......................................... 2 (二) 招标人的违规行为的种类 ...................................... 2 二、 违规现象的危害性分析 ......................................... 4 三、 招投标中违规行为的解决对策研究 ............................... 4 (一)

 对重要的环节加大审查力度 ................................ 4 (二)

 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监督 ................................ 4 (三)

 重视合同文件的编制以及合同执行过程分析 .................. 5 (四)

 推广实施最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 ............................ 5 参考文献 .......................................................... 6

 1 摘 要

  招投标是一种应用技术、经济的方法和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的作用,有组织开展的一种择优成交的方式。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投标报价和施工方案最优的投标人,从而加强了对工程的投资、质量和进度的控制。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部分程序上的疏漏和检查机制的原因,导致招投标过程出现一些违规现象。本文阐述了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各种违规操作的表现形式,并提出了防范措施及建议,提高招投标透明度。以促使工程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公开和良性循环。

 关键词: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违规行为;对策

 2工程招投标中的违规行为及解决对策研究 一、 招投标中的违规行为

 (一) 招投标中的违规行为产生的原因 1、 法律不完善、不统一 在招投标市场中,专业的工程经济法庭和司法队伍严重不足而且水平有限,建设合同的权利得不到完全保障。目前,我国国招投标法律规范性文件数量庞大,相互之间存在不一致或冲突的现象。

 2、 招投标制度存在缺陷

 招标过程中的行政干涉太多,使得招标的时候常出现“权利寻租”等违规行为,而这些违规活动使得隐形开支增加,从而增加了招投标的成本;而腐败行为对于政府部门的信用度和办事效率有很大影响,还浪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其次,招投标的时候存在很多不正当竞争,如招标人规避招标、签订“阴阳合同”等。

 3、 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机制与手段不够完善

 没有健全的监管、服务机构,职能交叉,不利于监督;投标单位的串通等违法行为难以管制和约束;参与招投标工作的某些监管人员、招标人、代理人以及造价咨询单位置职业操守于不顾,与投标单位串通;缺乏对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责任追究制度。

 4、 社会道德良心的缺失

 法律或者管理制度都是有局限性的,并多多少少存在漏洞。然而总有一些良心缺失的人会抓住这些破绽,钻法律和管理制度的空子。这种现象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只能尽力去遏制、打击。

 (二) 招标人的违规行为的种类 1、 招标人的违规行为 (1)

 肢解项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中规定,工程项目价值超过一定数额就必须公开招标,但有些招标项目负责人为了规避招标,特意将一个完整的项目拆分成几个小项目,从而达到不招标,继而有机会将

 3项目直接内定分包人并从中收取好处费。

 (2)

 设置不合理门槛。为排挤潜在竞争对手,一些招标人不按规定程序招标,串通投标人,在招标条件中设置对某些投标人不利的条件。有些招标人提前给与他们有利益关系的投标单位透露有关信息,形成与其他投标人不对等不公平。

 (3)

 串通投标人。由于招标人的项目经费等同于是“公款”, 所以不法的招标负责人就会为一己之利串通投标单位,向预定中标单位索取回扣抬高中标价格。

 2、 投标人的违规行为 (1)

 围标、串标。这些问题在投标人违法行为中占很大比例。为了提高中标机会,投标人会同时找来多家单位陪同投一个标段,也就是所谓的“陪标”。

 (2)

 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人之间架空招标人,一致将投标报价抬高或者压低并且约定好某一家单位中标,其他单位收取好处费。

 (3)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有些投标人利用与招标人之间某些特殊关系,提前获取一些机密信息,中标后给关系人一定的好处费。

 (4)

 非法转包。有的投标单位中标后非法转卖给其他单位,其他单位以自己的名义经营项目。

 3、 招标代理的违规行为 招标代理在我国近几年发展迅速,给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带来了不少便利。但是目前我国对招标代理机构缺乏严格的监管制度,也使得很多不法招标代理有机可乘。这些不法招标代理透露招标信息给投标单位并收取好处费,给其说好话。在招标过程中也有不坚持原则,听从招标人对部分投标人进行设卡。

 4、 评标委员会的违规行为 评标委员没有主见、人云亦云,不秉直公正;对于招投标资料不认真查看,随意对投标人打分,根本不分好坏;也有评标人被投标单位收买,徇私舞弊。

 5、 监督部分监督力度不够

 4

  招投标的时候监管人员碍于情面,对不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招投标结束后缺乏对项目的跟踪力度,使得不法行为有机可趁。

  二、违规现象的危害性分析 招投标中的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的秩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危害性:

 一是招投标中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正常的招投标秩序。招投标中的违规行为是无法通过道德观念来简单约束的,该情况下必然会让遵纪守法的投标人占据竞争劣势,建筑市场中到处充斥的违规行为严重的损害了整个市场的信誉,该行为如果形成气候,招投标制度就会成为一种摆设,最后会使得更多的国有资产白白流失,使国家对经济宏观调控的期望大大降低。

 二是给工程建设项目带来严重的质量隐患。要是某个项目存在违发违规行为, 那其中间肯定有利益关系存在,无论是招标方负责人幕后交易,还是承包方贿赂有话语权的关键人物,又或者是借用资质的费用等等,所有的费用肯定都会算在工程的建设费用里,并且这笔费用数目非凡,那么在中标价格不能变得情况下, 为了可以获取更大的利润绝对值,中标单位势必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偷工减料或者以次充好,导致工程建设项目存在很多安全隐患。然而由于业主或者监督管理部门和中标单位之前就有利益关系,他们也会千方百计的去维护施工单位的形象,掩盖工程质量问题,造就了所谓的“豆腐渣工程”。

 三、 招投标中违规行为的解决对策研究

 (一)对重要的环节加大审查力度 1、纪检部门应将招投标活动中的每个重要的环节作为重点监督对象,整个招投标没有完整的程序和计划 2、对于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及评标专家有无违纪行为要严格审查 3、确定的招标控制价是否符合程序,是否规范编制 4、招标文件采用的评标方法是否科学,有无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 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约双方除了签订正规的书面合同之外,是否有其他违背合同本质的协议 (二)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监督

 5由于有很多需要监督的部门,因此监督监察部门要充分调动各专业部门在自身责任上的主动性,这样才可以化解在监督上的被动性,一般都是问题出来了才去审查。只有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主动性,各司其职,求同存异并接受社会的监督才可以防范于未然,而我国的招投标工作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健康发展。

 (三)重视合同文件的编制以及合同执行过程分析

  招投标是为了和中标单位签订一份可操作性强的合同,因此在讨论怎样规范约束招投标过程的时候, 应拓展思维,把视野拓宽到合同签订之后的履约过程。合同文件是在招标文件的基础上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一步具体化,所以在很大程度上一份合同的优秀程度是由一份优秀的招标文件所决定的,因此对于招标代理而言,他们的义务就不能只是在招标结束的时候终止了,而是还包括招标结束后, 继续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那些由于合同不完善而导致的问题的原因进行跟踪调查、分析总结,为之后参与的项目积累一定的经验,从而使自身招标代理的专业水平能够不断提高,从而提升规范整个行业的招标代理水平。

 (四)推广实施最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 目前, 国外上采取的最多的评标方法就是最低价中标法,其基本步骤就是公开招标,密封投标,最后经过综合评审,择条件符合的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为了使招投标过程中常常出现的由于评标办法造成的投标单位之间无法充分竞争而引起的腐败等违规行为得到规范,我国招投标活动一定要严格实行资格审查制度,保证所有入围的投标单位都能够有能力来承建本项目,在此基础上,经过综合评审采取合理最低价中标。通过最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可以不断刺激各投标单位通过提升自身专业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来降低工程造价成本,使自己在最低价中标的基础上,还可以获取合理的利润。投标价低于市场平均水平的现象一旦出现,只要能拿出充分的证明,其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就得被认可。这样一来,就会形成投标单位之间凭真实力说话,从而能够很大程度的提升整个社会生产力水平,对于优胜劣汰和建筑市场秩序的规范十分有利。

 6参考文献

 [1]陈东升,李志广.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的探讨[J]. 科技创新导报,2009,13:117-118. [2]陈文建. 建设工程招投标不规范行为及对策[J]. 合作经济与科技,2011,03:40-41. [3]吴旭丹. 工程招投标中法律问题的研究[J]. 建筑管理现代化,2007,5:6-7 [4]全河. 招标投标监管体系止在完善时[J]. 施工企业管理,2006(4):47-48 [5]马宏华. 招投标过程中违规现象亟待整治[N]. 浙江经济,2006,16:54-55 [6]姜帆. 完善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防止“围标”、“串标”行为[J]. 北京交通,2007 [7]程功浩. 我国招标投标机制研究[J]. 北京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8]于安. 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法不宜合并[N]. 中国招标,2007,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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