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精神文明建设制度

时间:2022-08-25 12:30:05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集团精神文明建设制度,供大家参考。

集团精神文明建设制度

 

 集团精神文明建设制度

  第一节 精神文明

  集团各部门、各分公司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在集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具体作好以下经常性工作。

 第一条 各部门、各分公司根据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发展方向,制定年度的工作计划,把精神文明建设与日常的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实行目标管理,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常抓不懈。

 第二条 以道德讲堂为抓手,把“爱党、爱祖国、爱社会主义”宣传教育活动同学习、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梦、公民 20字基本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有机结合起来,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结合集团的实际,通过大家身边看得见、学得到的平民英雄和凡人善举,宣扬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和孝老爱亲的道德品质,用身边人说身边事,身边人说自己事,身边事教身边人,弘扬社会美德,提升自身素质。推动先进道德理念入脑入心,外化于行,营造“讲道德、做好人、树新风”的浓厚氛围,最终达到提升职工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文明素质的目的。

 第三条 以“创建民族团结模范单位”、“民族团结教育月”工作为契机,从宣传教育入手,通过日常学习、板报、知识竞赛等多种宣传形式,正确宣传新疆发展的历史,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和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的现状,宣传党的宗教政策,进一步统一各族职工的思想,努力营造民族团结的浓厚氛围,在宣传教育的同时,把为职工办好事,办实事结合起来,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利用春节、古尔邦节等慰问走访困难、生病职工,努力在生活、工作中为职工排忧解难。扎实、有效地开展好民族团结各项工作。

 第四条 以“五四”等节日为契机,组织青年职工开展健康向上、喜闻乐见的健身活动,丰富职工的文化生活,不断增强集团公司的凝聚力,向心力。

 第五条 以“五一”、“七一”、“十一”等活动为契机,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传承爱国主义的优良传统。

 第六条 认真抓好日常的宣传教育,丰富活动内容,通过知识考试、演讲、报告会、参观、板报、宣传栏等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积极开展各项精神文明建设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教育和动员广大职工踊跃参加社会主义道德实践活动,引导广大职工从一点一滴抓起,从一言一行做起,循序渐进,人人为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做表率;积极开

 展以“文明言行提示”为主要内容的市民文明行为规范教育活动;大力倡导文明新风、革除陈规陋习、反对迷信愚昧、弘扬见义勇为的精神、树立正气。

 第七条 从集团公司的实际出发,大力开展“共铸诚信”活动。通过多种宣传教育形式,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逐步使诚信成为职工的自觉行动和共同的行为准则。

 第八条 坚持以人为本,不断丰富和增强双拥工作的内容,坚持与共建单位及驻区单位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的原则,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方法开展双拥工作。

 第九条 加强与各级精神文明建设领导部门的联系,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配合完成统一性的大型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条 认真做好精神文明建设各项专项工作的计划、落实、总结及材料的收集、归类、装订等具体工作,确保顺利完成每年的验收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设的创建工作。

  第二节 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为深入持久地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创建卫生整洁、优美舒适的经营环境,提高广大员工的卫生意识和健康水平,保障员工身心健康,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一条 爱国卫生工作是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和生活质量、提高员工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的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十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应遵循“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是集团所属各部门、各分公司和每个员工的职责。

 第十四条 集团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集团党委、集团公司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集团公司的卫生工作,对集团公司卫生工作负总责。

 第十五条 爱卫会主要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2)制定爱国卫生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3)每年定期召开爱卫会工作会议,研究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计划和措施,协调解决爱国卫生工作中的突发工作;

 (4)组织、动员全体员工参与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健康教育、环境综合治理、灭蟑灭鼠除害防病等工作;

 (5)制定和实施爱国卫生工作标准和检查办法,组织实施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考核工作,检查和督促各部门、各分公司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职责;

 (6)奖励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和个人,处罚爱国卫生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 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月”工作。每年四月为“全国爱国卫生活动月”,各单位应按照要求开展环境卫生整顿、治理脏、乱、差等爱国卫生活动。

 第十七条 每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五为“集团卫生日”,集团公司所有单位应在“集团卫生日”做好室内外环境卫生,并积极组织员工参加公益性爱国卫生活动。

 第十八条 集团公共场所、市场内禁止吸烟,做好禁烟和控烟工作。

 第十九条 经营场所内各楼层、片区货物摆放整齐有序,人行通道随时保持通畅,市场内、外地面无痰迹、无垃圾、无堆积物、无火灾隐患,随时保持干净整洁,经营场所的门窗、楼梯、扶手、护栏等要保持干净无灰尘;生产场地要保持地面干净整洁,无堆积物、无垃圾,生产工具摆放有序,无火灾隐患等。

 第二十条 公共区域地面、走廊、楼梯扶手、门窗等清洁,垃圾、积雪及时清理,无乱扔烟头、纸屑等现象。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地面、门窗、玻璃等干净整洁,桌、椅、沙发、茶几、电脑、办公用品等摆放有序、干净整洁,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流通。

 第二十二条 职工食堂操作间设备摆放整齐有序,无灰尘、无油腻、无蜘蛛网、无蟑螂、老鼠,苍蝇等;地面做到无污水、无杂物,排污地沟等处无堵塞,无饭菜残渣,餐具要消毒,餐桌、餐椅摆放整齐,工作人员要有健康证,工作时间要穿工作服,戴帽子、口罩。

 第二十三条 职工宿舍要求门窗、玻璃、灯具无灰尘,空气清新无异味,地面整洁无垃圾和烟头,日常用品摆放有序,墙壁无乱涂乱画,无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 单位自用和经营场所的卫生间门窗、玻璃、地面、墙面、便池干净,垃圾入筐、每日及时清扫,无异味。

 第二十五条 上班期间注意仪容仪表、文明言行及个人卫生,男员工不得留长发,男、女员工不得穿奇装异服;有工装的统一着工装并保持整洁。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分公司对除四害工作要有专人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投药、统一落实、统一检查,确保药饵的到位率、覆盖率、残饵保留率达到 90%以上。

 第二十七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各分公司、部门每月自查,集团爱卫会每季度检查,现场考核评分机制。

 第二十八条 爱卫会通过监督检查活动,促进各分公司、各部门积极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第二十九条 爱卫会对各部门、分公司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违反爱国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 对违反爱国卫生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制止和举报。

  第三节 爱国卫生工作奖惩规定

  为加强单位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有效地制止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根据集团公司《爱国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爱国卫生工作坚持“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爱卫会依据《管理办法》,负责爱国卫生检查考评及奖惩工作。

 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爱卫会依据《管理办法》,制定“爱国卫生考核表”,明细检查项目、检查内容、评分标准,每季度组织爱国卫生领导小组成员进行检查考核。考核中根据各部门、各单位基本条件区别对待——基本条件好的严格要求,基本条件差的适度从宽。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各分公司根据《爱国卫生检查考核表》的内容,每月对本单位进行一次卫生考核自评打分,集团爱卫会每季度检查一次,爱卫会到单位检查时,各单位向爱卫会上报每季度自评汇总分。

 第三十五条 爱卫会每季度卫生检查最后得分由单位自评分和爱卫会考核小组评分两部分组成,最后得分中考核小组评分占 60%,自评分占 40%。

 第三十六条 卫生检查考核评分实行 100 分制。最后得分 95 分以上为优秀,通报表彰;95 分(不含 95 分)至 80 分(含 80 分)为良好,不奖不罚;最后得分 80 分以下(不含 80 分)为差,除通报批评外按每 1 分 200 元惩罚,年终兑现。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单位季度卫生检查加分(总评最多不超过 100 分):

 (1)本单位卫生状况改变大、进步多;

 (2)被各级爱卫会主管部门表彰的;

 (3)被集团公司主要领导肯定和表扬的;

 (4)单位领导、员工主动支持、参加爱卫会工作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单位年度卫生检查加分(总评分最多不超过 100 分):

 (1)被评为地市级以上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

 (2)被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多次肯定和表扬的;

 (3)爱国卫生工作给集团公司争得荣誉的。

 第三十九条 年度爱国卫生工作受到集团公司奖励、为集团公司争得荣誉、成绩特别突出的,给单位年度绩效考评加 0.5—1 分。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单位季度卫生检查总分扣分:

 (1)本单位卫生状况退步明显的;

 (2)被社区、街道卫生部门通报批评的;

 (3)被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批评的;

 (4)不支持爱卫会工作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单位年度卫生检查总分扣分:

 (1)被地市以上爱国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2)被各级爱国卫生主管部门罚款的;

 (3)因爱国卫生工作影响企业声誉的;

 (4)被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多次批评的。

 第四十二条 因媒体曝光、罚款、影响企业声誉的单位,取消本单位年度先进单位的评比资格,扣除单位年度绩效考评 0.5—1 分。

 第四十三条 爱卫会每季度卫生检查后进行通报,通报卫生检查和得分情况。

 第四十四条 在各级卫生检查中被处以罚款、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的,首先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 500-1000 元罚款,由此所上交的罚款,承包、目标责任制单位,从单位年度兑现奖励的金额中扣除;其他单位从相关责任人的工资中逐月扣除。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所有建设、维修维护、临时搭建设施等,必须严格项目现场卫生管理,做到人走场清。各单位在卫生自查时,发现问题及时向爱卫会汇报,首次限期整改,仍未按以上规定执行的,由总经办落实,直接对以上单位领导给予 500-1000 元罚款,同时年底还要扣除责任单位领导绩效考核分值 1-5 分。

 第四十六条 实行奖惩挂钩,年度所有扣款、全部用于先进单位的奖励。如无扣款,集团爱卫会每年度表彰 3 个总评分前 3 名的单位一次性奖金 1000 元。

 第四十七条 当年平均总分在全公司最后的 3 个单位,单位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取消年底评优资格。

 第四十八条 各分公司、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奖惩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奖惩规定由集团爱卫会负责解释并逐步完善。

推荐访问:集团精神文明建设制度 精神文明建设 制度 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