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管理,≠,制度严格(范文推荐)

时间:2022-08-29 10:10:10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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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管理,≠,制度严格(范文推荐)

 

 严格管理 ≠ 制度严格 企业管理出了问题的时候, 总会听到有关制度不健全的抱怨。

 加强管理, 健全制度是必要的;但是如果以为严格管理就是制度严格, 只要制度周密就能够杜绝管理漏洞, 那也是一厢情愿。当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看起来百密而无一疏的时候, 繁琐的弊端就容易暴露。《水浒传》 中武松被逼上梁山, 直接的导火索就是因为“法度” 过严, 只好采取自力救济的措施所致。

 武松投诉无门的故事

  《水浒传》 中的好汉们被逼上梁山, 无疑是社会矛盾使然; 但是从108将各自的经历来看, 分别和具体的管理环境有关。

 武松在景阳岗上可以三拳打死一只老虎, 在长兄的人命官司中却束手无策, 只好铤而走险。

 按照《金瓶梅》 的描写, 武松就是因为这个案子被逼上梁山的。

 武松属于鲁智深、 李逵一类的武夫, 却没有鲁智深的神佑, 更加现实; 也不像李逵那样莽撞, 不会因无知而做错事。

 当武松发现长兄武大的猝死后面有冤情, 立志报仇的时候, 还是打算通过正常的诉讼渠道惩恶申冤的。

 当他掌握了一定的证据后, 带着两个证人到县厅打官司的时候却被难住了。

 知县倒是听明白了事情的缘由, 但是和县吏们一商量就麻烦了。

 县吏们和打死武大的真凶西门庆“有首尾” 不说, 还摆出公事公办的架势。

 知县对武松道:

 “你也是个本县中都头, 怎不省得法度? 自古捉奸见双, 杀人见伤。

 你那哥哥尸首又没了 , 又不曾捉得他奸。

 你今只凭这两个言语便问他杀人的公事,莫非公道忒偏向么? 你不可造次, 须要自己寻思。

 ” 见武松固执, 知县还是拿“制度”说话:

 “但凡人命之事, 须要尸、 伤、 病、 物、 踪五件事俱完, 方可推问。

 你那哥哥尸首又没了, 怎生问理? ”

 尸、 伤、 病、 物、 踪, 环环相扣, 在没了尸首的情况下毫无遗漏地还原真相谈何容易。

 武松作为都头, 对衙门规矩的底细不是不清楚, 但是他不肯求人, 决心自己解决问题。

 凭着武松的功夫, 对付谋害兄长的一干凶手手到擒来。

 不过他虽然已经将生死置之度外, 仍然粗中有细, 做了一个“局” :

 以兄长亡故有劳街坊为由置办了 一桌酒席答谢, 将较有身份的高邻请到家中。

 武松掣出尖刀, 将凶手潘氏、 王婆擒来, 当堂审问,并请高邻笔记作证。

 潘氏、 王婆对于谋杀武大供认不讳, 武松便杀了潘氏与西门庆, 押了王婆, 带着口供笔录到县厅自首。

 武松的这种做法在法律上叫做私力救济, 一般认为有悖于文明社会的理念; 但是也有不少学者承认其合理性。

 马基雅维里早就指出, 因为公力救济常常有所不足, 所以人们必须诉诸私力救济。

 这里所说的不足, 不是说不够, 而是过于苛刻之类。

 武松的

 官司根本不是无法可依, 但是一方面有“捉奸见双, 杀人见伤” 的惯例, 另一方面要同时经过尸、 伤、 病、 物、 踪“五大要件” 的考证, 无尸难定案。

 加上知县执法太“严” 。以武松的为人, 不可能咽下这口气, 除了以自己的方式寻求问题的解决之外别无选择。在企业管理中也是一样, 如果说规章制度是公力救济的表现, 那么规章制度过于繁琐,“公力救济” 不畅时, 人们在制度之外采取行动就难以避免。

 警惕制度“健全” 时的软肋

  规章制度是用具体的文本、 程序表现出来的, 当管理者寄希望于通过规章制度进行严格管理时, 无非是将文本、 程序制定的非常详尽, 以便在实际运用中入规中矩。但是, 管理者如果只是把严格的功夫下在“本本” 上, 再严谨的规章制度也会暴露出自己的软肋。

 管理者过于依赖制度“健全” , 实际上可能是在放松自己的职责, 至少是在试图用本本代替管理。

 似乎只要在形式上符合制度的规定, 就可以得出预期的结论, 既可以避免矛盾, 又可以省却很多功夫。

 在著名的“囚徒悖论” 中。

 检察官对囚徒犯罪的证据掌握的不够, 就对分别关押的两个囚徒宣布了 一个坦白的“制度” , 进行诱供。

 与到现场获取证据相比较, 通过诱供得到证据要轻松得多, 囚徒的困境有助于检察官利益的最大化。

 但是更多的情况并非如此理想, 以科学管理著称的三鹿集团, 1100道检测关口都没有“检验” 出有毒物资三聚氰胺。

 正如武松的案子那样, 知县借口制度严格不接武松的案子, 如果不是推诿, 就是被条条框框捆住了手脚。

 还会出现顾炎武所说的状况,当“权乃移于法” 之后, “贤智之臣亦无能效尺寸于法之外, 相与兢兢奉法以求无过而已。

 ”

 面对严格的制度, 当被管理者感到事难办时, 就为制度外办事提供了 潜在的市场。被管理者一般有“你对我怎么样我就对你怎么样” 的心态, 当他意识到制度在“卡”我的时候, 也会采取一种实用主义的态度, 在按制度内外办事之间进行利益权衡。

 尤其在被管理者主体性充分张扬的情况下, 对付制度或者在制度外办事就内含着一种经济逻辑, 具有直接性、 经济性、 效率性、 便利性和一定程度的时效性。

 对于企业的事, 可办可不办, 他无所谓。

 对于可以这样办亦可以那样办的事, 哪一种方式对其更有效用、 成本更低、 更便利、 更快捷, 就会选择哪种。

 对于必须要办的事, 在制度内解决不了的情况下, 完全有可能不惜代价在制度为寻求解决, 制度严格还起到了为渊驱鱼的负作用。

 严格的制度本来应当有助于限制执行者的职权, 但是当执行者意欲以权谋私时,就会在实际操作中翻云覆雨。

 制度严格意味着制约要素的细化, 操作难度的加大反容易增加执行者弄权舞弊的机会和权重。

 执行者的职权或许并不大, 但是在一个事件中的作

 用却举足轻重, 执行者即使不是故意刁难, 也可以用官僚主义的态度设置障碍。

 当被管理者不能满足其暗示的条件时, 其不作为就是一种作为, 当执行者的私欲被满足时, 其一个环节上的变通做法有可能使整个事件面目全非。

 严格的制度就被念歪了经, 形成了制度外办事的通道。

 走出制度管理的误区

  制度管理好比在地图上指挥行军打仗, 地图虽然必不可少, 但是如果过于依赖它, 那就无疑于纸上谈兵。

 正如凭借一定的技术可以把地图绘制的很“精确” , 我们自己也可以将制度制定的很完美, 但这并不会导致完美管理的产生。

 相反, 当经营实践有变化, 而我们还是拿“模子” 说事, 就会陷入管理的误区。

 这至少要求我们在制度与活的管理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强调以下几点是必要的:

 一是要深入实际 制度建设不算容易, 而制度文本、 程序的制定却并不难; 问题在于, 不要指望文本、程序的制定可以一劳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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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zrc.cc 的制度、 程序往往可以相互借鉴, 但执行的效果却差别甚大, 就是因为管理者深入实际的情况有不同。

 况且, 制度的制定针对的是一般情况, 如果发现一个特殊情况制定一个制度, 那就成了从特殊到特殊;当旧的特殊性解决之后又会出现新的特殊问题, 制度的制定不仅无穷期, 而且会按倒葫芦浮起瓢。

 要想避免制度建设陷入“恶的无限” , 最终还是要靠深入实际解决问题。

 二是要有越级监督

  三是要弘扬正气

  企业制度、 程序的制定都体现了一定的价值指向, 后者对前者具有指导作用,对前者的执行不应该违背后者, 这就体现了一种正气。

 当制度、 程序的具体规定出现缺陷时, 管理者就应当大义凛然, 勇于承担责任, 用正气压倒邪气。

 当制度、 程序形成庞大的体系, 条款之间甚至有相互抵牾之处时, 应当用价值指向加以统一, 这就取决于管理者的“道德水平” 。

 同样是面对无尸难定案的惯例, 事后阳谷县知县和东平府府尹会为什么不同程度的为武松开脱呢? 因为武松为兄复仇符合官方正统儒家思想所宣扬的“义” , 他们也想为自己留一点清名。

 四是要宽严相济

 严格的管理当然要体现为制度、 程序面前人人平等, 赏罚分明, 但是这和事后的处置宽严相济并不矛盾。

 不过与其事后“照顾” , 不如防范在前, 在设计制度时就考虑被制度排除情况的宽严相济, 不可只管符合本制度的要求。

 对于暂时不符合本制度

 要求的要有“救济” 的渠道, 对于容易产生争议的情况应鼓励协商, 对于确实应当排除的情况要促使其软着路, 给出路, 使其不至于很容易被潜规则俘获。

 比如在三鹿奶粉事件发生之前, 在严格检测蛋白含量的时候, 就要考虑蛋白含量不高的原奶的处置, 物尽所用, 使部分奶农不至于试图用有毒物资三聚氰胺蒙混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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